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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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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召開。證券業[1]協會設會長、副會長。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發展歷史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的宗旨是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發揮政府與證券經營機構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證券業的開拓發展。加強證券業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市場體系。

中國證券業協會於1991年8月28日成立,總部設在北京。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證券公司。

《證券法》[2]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個人會員只限於證券市場管理部門有關領導以及從事證券研究及業務工作的專家,由協會根據需要吸收。

主要職責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

會員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條例

會員資格

證券業協會是實行會員制的社會團體人,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凡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專業證券公司、兼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在承認會員章程、遵守協會的各項規則的條件下,均可以申請加入證券業協會,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而協會的個人會員則是指根據需要所吸收的證券市場管理部門的有關官員以及從事證券研究和業務工作的專家和學者。

團體會員權利

證券業協會的團體會員享有的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協會的決議事項表決權;

3、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5、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6、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7、請求退會的權利(但應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履行其退會手續);

8、協會章程議定的其他權利。

團體會員義務

證券業協會的團體會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規章制度及各項決議;

2、按協會規定繳納會費;

3、按協會規定提供經濟、金融、證券信息及統計資料;

4、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協會交辦的事宜;

5、服從協會的統一協調;

6、協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個人會員

證券業協會的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在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上則因其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個人會員的權利主要是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獲取協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等;其義務主要是為協會提供諮詢,參加協會有關項目的論證等。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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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