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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根据教育部2018年数据,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45.7%。[1]2019年高等教育毕业生834万,而1997年出生人数1445万,占比达到57%。

目录

基本制度

分级

根据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制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学位

分级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2]

授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相关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审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人大网,2015-12-28
  2.  三级学位制度,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