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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免疫学会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中国免疫学会是一个年轻而极具活力的科技工作者大家庭。1988年10月获国家科委批准正式成立。学会[1]下属专业分会11个(新筹备分会1个),工作委员会6个,每年评选“中国免疫学会学术奖(国科奖社证第0216号)”。学会主办6种学术期刊,分别是:《Cellular & Molecular Immunology (CMI)》、《中国肿瘤生物治疗杂志》、《中国免疫学杂志》、《免疫学杂志》、《细胞与分子免疫学杂志》和《中国神经免疫学和神经病学杂志》。

在中国科协世界一流学会建设目标引领下,中国免疫学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巨大提升。通过每年召开“全国免疫学学术大会”、及举办不同针对性的继续教育活动,吸引和团结广大免疫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目前会员规模近万人,是全球第一大免疫学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不断打造中德、中美、中英、中日韩高层论坛,成功主办了国际免疫学会联合会(IUIS)官方大会,积极打造“一带一路”动物疫病联合防治研究中心,在IUIS持续担任执委职务,负责亚洲-大洋洲免疫学联盟(FIMSA)秘书处工作。

目录

学会职责

中国免疫学会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一)开展免疫学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编辑、出版、发行免疫学科技刊物,音像制品;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免疫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四)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五)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免疫学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六)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免疫科技的重大决策开展科学论证、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免疫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十)反映本学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免疫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Immunology,缩写为CSI。

第二条 本会是免疫学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2]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免疫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促进我国免疫学发展和普及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充分发扬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免疫学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免疫学科技刊物,音像制品;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免疫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四)举荐科学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五)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免疫学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六)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免疫科技的重大决策开展科学论证、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免疫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十)反映本学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在临床研究、教育科研及药厂等部门从事免疫学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的科技和教学工作者;

2. 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3.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学历,在免疫学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

(二)高级会员:

1.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从事免疫学相关工作者;

2. 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学生会员:未参加过工作的没有职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免疫学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

(四)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访问、考察活动及国际交流活动;优先在本会主办的期刊上发表稿件,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教育及学术会议,可优先减少收费;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缴纳会费;

(七)遵守国家有关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