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
中國內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政治與法律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中國內地(或簡稱內地)是指除香港、澳門、台灣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管轄區,多用於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時出現的語境。
目錄
法律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對台灣居民頒發《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對港澳居民則頒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早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偶一方居住內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復函》中,將「內地」作為與香港、澳門相對應的稱呼。
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港澳同胞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澳葡當局所發身份證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是否作為涉外案件問題的批覆》中指出,「持有港英當局所發『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澳葡當局所發身份證的,均為中國公民,不能承認他們具有英國或葡萄牙國籍;他們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不能作為涉外案件處理[1]。」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載明,「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該法將「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對稱,將「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對稱,而在英文版中兩詞統一翻譯為「Chinese mainland」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內地」(Mainland)指中國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 ” |
— 《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2008年) |
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通過的《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中,要求香港特區將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中國』(China)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
2003年,商務部與香港財政司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將「內地」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1997年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聞公報中使用「內地」一詞,以取代港英時期常用的「大陸」或「中國大陸」等稱呼。在香港法例中,「內地」則被定義為除香港、澳門及台灣外的中國的任何部分。例如,香港法例第311AA章《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規定,「內地(Mainland)指中國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2]。香港法例第632章《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則將「內地」定義為「香港、澳門及台灣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
2006年4月1日,隸屬於政制事務局的「內地事務聯絡辦公室」成立[3]。2007年7月1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實行政策局改組,將政制事務局調整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專責處理香港特區與中國內地之關係。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等相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為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 | ” |
— 《回歸法》附件四(1999年) |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通過的《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中,要求澳門特區將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澳門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附件四對《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中的有關部分進行了重述。
2003年,商務部與澳門經濟財政司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將「內地」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1999年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聞公報中使用「內地」一詞,以取代澳葡時期常用的稱呼。在澳門法律和對外條約中涉及「國際」時,一般排除中國內地、台灣以及香港。如適用於澳門與英國間國際航班的《澳門特區與英國航班協定》規定,「中國內地地點、台灣以及香港不得作為中間點或以遠點」
視頻
中國內地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持有港英或澳葡當局所發護照的港、澳同胞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可否作為涉外案件問題的批覆,法律教育網,2020-1-17
- ↑ 第341章:仲裁條例,找法網, 2011-7-12
- ↑ 香港特區政府4月起設立內地事務聯絡辦公室,東方網 , 200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