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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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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工程学会1948年1月15日我国赴美国学习农业工程专业的19名留学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STOCKTON城召开了"中国农业工程师学会"首次筹备会。由于历史原因于1979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农业工程学会。

目录

机构简介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一级学会,是国际农业与生物系统工程学会(CIGR)的国家会员。作为学术性、综合性和社会公益[1]性科技社团,中国农业工程学会通过组织各项活动广泛团结、组织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促进农业工程科技创新与繁荣发展,加强农业工程的普及与推广,加快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农业和农业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参谋和助手,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现有25个分支机构,设有学术交流、国际交流、科学普及、咨询及青年科技5个工作委员会;农业信息与电气工程、农业遥感、农业机械化与装备、乡村规划与设计工程、设施园艺工程、教育、种业装备工程、农村能源工程、农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农业系统工程、数字乡村工程、畜牧工程、农业水土工程、农业工程标准化、土地利用工程、山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产工程、蓖麻经济技术、农业航空、编辑出版指导委员会等20个专业委员会、分会,拥有近万名会员。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农业工程学会。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组织出版《农业工程学报》、《农业工程技术》、《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会讯》等刊物及相关文集。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的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设在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文章来源:浏览次数:41534发布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CSA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农业工程学科的创新和发展,加强农业工程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推动农业工程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

(二)宣传普及农业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业工程技术,组织技术培训,促进全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对农业工程发展战略、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等进行决策咨询、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农业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鉴定;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包括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等;

(四)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英文农业工程学术期刊、学术性文集和科普读物等出版物;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农业工程专业性的展览会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讲座;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七)开展国际间农业工程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农业工程领域的国际合作,发展同国外农业工程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农业工程领域科技人才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八)发挥学术共同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举荐优秀科技人才,为学科带头人的发现和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十)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的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2、高级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的具有较高学术或管理水平,在本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的专业人士。

3、学生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的农业工程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具有获得本会人才举荐的资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并宣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