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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於1987年11月在北京創立,是由商務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由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企業為主,聯合組成的全國性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1]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目錄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協會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引導會員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會員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開展業務

1、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介紹中國的投資環境,為促進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2、組織會員企業交流在經營管理等有關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促進共同提高;

3、接受會員的申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對改善投資環境的意見;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

5、舉辦適應會員企業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

6、組織會員企業在國內外舉辦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

8、開展同海外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9、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書刊;

10、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組織結構

機構設置

會 員 部

1、負責與協會各級會員進行日常溝通和聯繫;

2、促進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籌備協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活動。收集和受理有關會員企業和各地外資協會關於增補、調整協會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人選的申請;

3、承辦商務部及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類座談會、說明會,培訓等活動,幫助會員企業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4、了解會員企業需求,保持與地方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密切聯繫,組織會員企業參加有關的調研和考察工作,召開會長辦公會、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席會、全國外商投資企業信息工作會議等;

5、聯繫各下屬五個專業工作委員會,積極發展會員,協助會員企業加強與政府的交流與溝通;

6、通過《中國外資企業之窗》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網站發布信息,宣傳會員,向會員企業及時傳遞政策法規、投資環境、國內外經濟運行趨勢和行業發展動態等相關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7、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相互了解,取長補短,相互借鑑,倡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8、同國內外同業組織或機構交流與合作,共同舉辦投資、管理、財務、法律等境內外活動;

9、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委託推薦外商投資企業500強,表彰先進企業;

10、整理會員資料、收繳會費。

諮詢協調部

1、作為出口招標協調辦公室的成員之一,負責會員企業的投標通知、組織及實施工作、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2、負責會員企業的投標培訓,為會員企業提供商品信息、海關數據及相關法律、法規服務;

3、為促進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4、組織會員企業赴境外參加各類展覽、展銷會、博覽會和貿易洽談會,承辦政府部門在國外主辦的各類非商業性展覽會;

5、聯繫組織境外辦展機構和企業來華舉辦各類展覽、展銷會;

6、負責廣交會編織品展團和組織協調工作。

綜合部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 [2]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投資性公司工作委員會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紡織服裝專業委員會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藥品研製和開發行業委員會(以上五家已獲民政部批准)

=理事成員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會長 陳德銘部長 [3]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常務副會長 邵祥林博士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副會長 胡國財先生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副會長 李玲女士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條 本會是由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1、宣傳、貫徹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中國的改革開放和投資環境。受中國政府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諮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 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5、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對地方省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和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9、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10、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1、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2、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台企業商、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如下: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2、按規定繳納會費;

3、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6、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文件的複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中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協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六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八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三十九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協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1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