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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少數民族經濟研究會

中國少數民族經濟研究會(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中央民族大學 的圖片

中國少數民族經濟研究會是在民政部註冊的國家級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主管單位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研究會現有包括中央民族大學[1]中南民族大學,西南民族大學,西北民族大學,西北民族學院,東北民族學院及雲南、貴州、廣西、青海、四川、西藏民族學院等大專院校及各省區民族研究所和省區重點大學等團體會員30多個,有包括各民族,各行業,各專業領域的權威諮詢專家100多人。

目錄

研究會發展

自1981年成立以來,研究會始終秉持「植根於民族地區,服務於民族工作」的宗旨,積極配合、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了一系列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理論研究和具體實踐探索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包括:全面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以及與之相關的社會發展情況,一方面接受政府委託,做相關課題研究,向政府決策部門提供研究成果,為制定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策提供資料和決策依據;另一方面,面向全社會提供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及與之相關的政策項目等諮詢服務。

多年來,研究會憑藉自身優勢,無論在民族發展理論研究,民族學科建設還是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項目實踐等領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研究會曾就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區域經濟發展、貧困、草原牧區建設、生態環境[2]、旅遊、資源開發等諸多領域作了很多專題研究和實踐示範活動,特別是在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興邊富民、民族地區資源開發與生態補償、民族地區公共健康與防治艾滋病和宣傳、少數民族地區領導和社區能力建設、民族文化保護與民族文化產品開發、環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等諸多領域,開展了大量獨具特色、卓有成效的研究和實踐工作。

進入新世紀以來,在政府業務部門的支持下,研究會加強整合資源,積極開展國內和國際合作,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爭取到了更多的資金、資源和輿論支持。自2003年至2009年底,開展各類合作項目19個,僅外方投入項目資金折合人民幣6324萬元,與國家各相關政府機構及世界銀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中國少數民族經濟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Ethnic Economy。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從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研究與諮詢服務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本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牢牢把握「共同團結進步,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本着「植根於民族地區,服務於民族工作」的理念,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提高民族經濟發展研究與諮詢服務水平。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廣泛吸收各方面力量,進一步研究和把握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規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推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學習借鑑國際經驗,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理論研討和實踐創新活動;努力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和實踐示範活動提供諮詢服務;為民族地區各類人才培養與培訓服務,為民族工作服務。

第四條 任務:根據本會宗旨,將努力完成以下各項任務。

一、團結一切有志於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與社會理論和從事民族經濟工作實踐的人士,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和實踐活動,分析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探索新思路,提出新建議,為決策部門服務。

二、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召開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問題的研討會、座談會與報告會,交流學術與理論研究成果,提高政策理論水平。

三、發揮本會優勢,努力做好諮詢服務和人才培養與培訓,積極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四、組織本會力量,承擔國家及有關部門委託的科研任務,編印有關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問題的研究成果

五、編輯出版《民族經濟》雜誌[3]和研究會工作簡報。

第五條 會員與會費:

一、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全國有關從事民族經濟研究與實踐的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學術團體及民間組織,只要承認本會章程且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凡從事民族經濟發展研究、教學或民族經濟工作實踐的專業及業餘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且繳納會費,都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權利與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優先被推薦參加相關項目工作及獲取本會出版物的權利,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同時也有向本會提供資料、論着和積極宣傳民族理論、民族政策的義務。

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可自願退出本會。當會員違反章程或未經本會許可,私自以本會名義從事各項活動的,本會有權令其退會並追究其責任。

四、會費: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不同的會費標準,每屆收費標準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報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制定收支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構:

一、權力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總結研究會工作,部署新的任務,改選領導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理事會、正副會長、秘書長和名譽會長。由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理事會推薦常務理事和聘請顧問,任期均為五年。

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原則上,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也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必要時還可以以通訊方式表決某些事項。

三、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審議工作總結、財務報告、決定工作計劃、聘任主要工作人員及其他重要事項。

四、本會名譽會長與顧問均系榮譽職務,由着名經濟學家、民族理論家、及富有民族工作經驗的領導同志擔任,指導本會工作。

五、經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本會可申請加入全國性的經濟學總會、民族研究總會和其他全國性社會科學團體,作為其團體會員,以加強與其他組織的聯合與協作。

第七條 辦事機構:本會下設辦公室、財務部、國際合作部、培訓部、諮詢服務部、《民族經濟》雜誌編輯部等工作部門。

第八條 經費:本會經費來源,主要通過收取會費、開展有償諮詢服務、承擔研究項目、開展國際合作、(承辦政府委託的項目)政府項目的配套工作經費和企事業單位資助,以會養會。

第九條 會址:本會會址設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院內(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2號916房間)。

第十條 附則:本章程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並徵求各位理事意見後實施。本章程的解釋權與修改權屬於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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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