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毒理学会
中国毒理学会是中国毒理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国家一级学会。
中国毒理学会自1993 年成立以来,秉承“探索危害机理,护佑人类健康”宗旨,坚持百花齐放、学术民主,倡导与实践“创新、求实、开放、协作”精神,努力推动我国毒理科学发展,积极为毒理学工作者服务,得到全国毒理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拥护和支持。截至2018年底,学会已经拥有185个团体会员单位,注册会员超过17000 人,成为全世界会员最多的毒理科学学术组织。
目录
办会理念
中国毒理学会始终坚持“大毒理”办会理念,吸纳了全国毒理学相关专业领域的机构和人员参加,已先后成立30个专业委员会,涵盖医学健康、食品毒理、工业毒理、生态毒理等众多专业领域,单位会员遍布毒理学相关科研院所、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创新企业等,是国内吸纳专业门类最多的学术团体之一。个人会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达到50%以上,现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5名,是中国毒理学界学术水平最高的学术团体。
学术交流
中国毒理学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科普教育、科技咨询等活动,为我国毒理学事业发展和公众健康保障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力推动了毒理学的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已成为中国毒理学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学术团体。学会主办的全国毒理-学大会已成为我国毒理学工作者的学术盛宴,至今已连续举办了8次;连续8次举办的海峡两岸-毒理学研讨会也成为大陆与台湾毒理学工作者的重要交流平台;先后在我国组织召开了亚洲毒理学大会和发展中国家毒理学大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学术会议均为国内该专业领域的顶级盛事。中国毒理学会积极开展科学传播工作,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编辑出版的《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Toxicology Research》等科学杂志,已经成为毒理科学领域的重要出版物。
交流与合作
中国毒理学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与众多国际学术组织和大型跨国企业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是国际毒理学联合会(IUTOX) 和亚洲毒理学会(ASIATOX)的团体会员,越来越多的外籍学者成为了本学会的理事和会员。学会积极承担国际事务,近几年将在我国先后承办亚洲毒理学大会和国际毒理学大会。
人类的发展首先需要人的健康,中国梦的实现也需要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作为研究环境因素对人类机体作用机理的主要学科,毒理学科发展前景广阔,任重道远。中国毒理学会在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也一定日益壮大,为中国梦的实现和人类的共同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毒理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毒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Toxicology,缩写:C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毒理学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2],活动地域是全国。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毒理学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学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成果鉴定和技术认证等工作。
(九)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人才推荐、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参考文献
- ↑ 什么人才能当上中国工程院的院士?,搜狐,2017-12-07
-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