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
沿革
1982年7月,中國政治法律學會成立。中國法學會下設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比較法學、環境資源法學等研究會。
2013年11月,中國法學會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開幕,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習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劉雲山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副書記王樂泉當選中國法學會會長。會議選舉產生法學會新一屆理事會和領導機構[1]。
機構設置
中國法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法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須完成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推薦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延期或提前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地方法學會、各法學社會團體和其他團體會員組織推薦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修改中國法學會章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中國法學會重大事項;選舉中國法學會理事[2]。
組織成員
地方法學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自治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
地方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在同級黨委領導和上級法學會指導下,按照章程,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工作,完成相關任務。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本級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以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本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本級法學會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選舉本級理事會理事。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本級理事會的常務理事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增免個別理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級法學會的有關重大事項。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一般一至兩年舉行一次。
地方各級法學會的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會長主持本級法學會的工作,常務副會長(或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法學研究的需要,省級法學會應設立學術委員會,地市級法學會可視情設立學術指導與諮詢機構。在個人會員集中的單位,設立會員聯絡組或聯絡員,加強同會員的聯繫。
視頻
中國法學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中國法學會:在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中展現新,搜狐,2019-03-19
- ↑ 【蛟湖清波】楊德敏教授當選中國法學會第八屇理事會理事 ,搜狐,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