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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1]。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製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概念

法理學不可簡單地被界定為「法律是什麼」這一問題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學只有這一個核心任務,那麼2500年前的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一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一用語。

這種對於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向了這裡:我們不僅探求「這一事業是什麼」,以及「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麼」,而且我們也在試圖弄清這些回答本身的含義。法律是一種爭議的態度?或形式?正統性(合法性)是一種思維方式?廣義的法理學理論不應僅僅局限於一個或者另一個法律觀念,而應該探求這種多樣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們不能再局限於20年前中國法理學學者從前蘇聯學習而來的刻板的法理學教材的內容,法理學不是由:定義、特點、性質等等八股的條款構成的,她是一種法學的藝術,一種精巧的思維形式。

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2],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即: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國家法學者認為,當前法理有作為主要淵源的趨向;但也有的學者認為,法理本身並不具有法源的性質,只有依據法理所作的判決成為審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時,才能成為法源。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一般不作為法的淵源。蘇聯建國初期,由於社會主義法律還不完備,列寧曾宣布「在這種法令沒有或不完備時,應以社會主義的法律意識為指針」(《列寧全集》第29卷,第106頁)。中國司法實踐中,當遇有案件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時,一般以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作為審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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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