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
沿革
1982年7月,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中国法学会下设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比较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等研究会。
2013年11月,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当选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选举产生法学会新一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1]。
机构设置
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修改中国法学会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中国法学会重大事项;选举中国法学会理事[2]。
组织成员
地方法学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学会指导下,按照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完成相关任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免个别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省级法学会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地市级法学会可视情设立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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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国法学会: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中展现新,搜狐,2019-03-19
- ↑ 【蛟湖清波】杨德敏教授当选中国法学会第八屇理事会理事 ,搜狐,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