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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菌物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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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菌物學會的前身是1980年成立的中國植物學會真菌學會。後由俞大紱、湯佩松、方心芳、裘維蕃、王伏雄、吳征鎰、閻遜初、鄭國倡等8位生物學院士推薦發起,1992年經國家科委和中國科協批准,1993年5月成立,2000年10月被批准加入中國科協。在2012年度中國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AAA級單位。

中國菌物學會是從事菌物學科研、教學及生產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學術性團體組織,目前有近4000名會員。學會通過搭建學術交流平台,積極培養、舉薦優秀菌物科技人才;推進科學普及,提高全民科學素養;服務產業經濟,促進科研、教學與生產的緊密結合,繁榮我國菌物學事業,推動菌物學科發展。學會[1]主辦刊物有《Mycology –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fungal biology》、《菌物學報》和《菌物研究》。

目錄

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是中國菌物學會,英文名稱:My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縮寫:MSC。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從事菌物學科研、教學及生產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堅持黨的路線、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廣大菌物學工作者,為繁榮我國的菌物學事業,促進科研與生產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與菌物學科相關的學術活動;

(二)編輯學術期刊[2]

(三)組織科學考察,寫出考察報告,為國家有關學科的規劃提供信息和建議;

(四)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與菌物學科相關的展覽及培訓班、講習班等,普及菌物學科學技術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各層次會員的學術水平和國民知識水平;

(五)加強與生產部門的聯繫,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向有關部門反映菌物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合理要求;

(七)對有關企業生產的菌物製品進行監督;

(八)加強與全國有關學會的聯繫,積極開展學科間的學術交流;

(九)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和合作研究、聯合培養人才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需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同等學歷或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並相當於上述水平的與菌物學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檢驗檢疫人員及相關企業技術人員,或是積極支持和熱心於本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科學組織管理的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為與本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事業單位、企業和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學科或產業技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會員或單位介紹;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選舉和罷免監事會;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實行聘任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聘任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學會監事會職責:

(一)監事會是學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