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保密办)和国家保密局[1],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主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家涉密资料的密级审定、规章制度建立、落实、督办、失密案件的查处、行政处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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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保密局作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如下规定:
-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对于相关职责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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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国家保密局令,中国政府网,2020-4-1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