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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路事件

中东路事件
图片来自easyatm

中东路事件(Конфликт на Китайско-Восточной железной дороге),是中华民国苏联于1929年发生的一次武装冲突。

目录

背景

中东路指的是“中东铁路”,即“中国东方铁路”,原称“大清东省铁路”。1894年清朝甲午战争战败,1895年三国干涉还辽,清朝转向沙俄寻求结盟。1896年6月3日中、俄签订中俄密约,其中一条为允许帝俄清朝政府手中取得横贯中国东北修筑铁路的特权,以缩短西伯利亚铁路的路程。这条宽轨铁路连同从哈尔滨旅顺军港的支线(实际上纵贯整个东北)到1903年全部完成,由清朝李鸿章命名为“大清东省铁路”,简称“清东铁路”,又作“东清铁路”。

东清铁路的实行,由清国与沙俄签订的《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中俄银行合同》书明,主要条款有:清政府现以库平银五百万两入股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该公司路成开车之日起,以八十年为限;八十年限满之日,所有铁路及铁路一切产业,全归中国政府,毋庸给价;又从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有权可给价收回,按计所有本银,并因此路所欠债项,并利息,照数偿还。

东清铁路原本由清帝国沙俄合办,拥有沿铁路两侧数十公里宽地带的行政管理权甚至司法管理权,中俄分担要职。因满清羸弱,且辛亥革命加剧清帝国对东省铁路控制力的丧失,实际由沙皇俄国主管,于是在东北的心脏地带出现一个远比普通租界规模庞大得多的不受中国管理的“国中之国”。沙皇俄国也得以方便地控制整个中国东北地区。

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控制长春以南的路段,一般称为南满铁路;长春以北的路段则继续被俄国控制。东清铁路全线原为俄国的1524mm宽轨,日俄战争期间日本占领长春以南路段后一度改为1067mm窄轨,1905年日俄《朴次茅斯和约》确定日本取得长春以南路段,改称为南满铁路后,又改为1435mm的标准轨,并能与中国的铁路联通,而与长春以北不能直通。1912年,清朝灭亡中华民国建立,由“清东铁路”改称“中国东方铁路”,简称“中东铁路”。

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后,沙皇俄国亦灭亡,长春以北路段转为由中华民国俄罗斯临时政府(最初由李沃夫王公克伦斯基领导)合办。基本仍维持“国中之国”的状态。

1917年末,俄国十月革命后,俄国内战爆发,协约国武装干涉俄国内战,参战协约国13国包括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站在克伦斯基高尔察克的临时政府一边。列宁在1919年7月和1920年9月两次发表对华宣言,废除沙俄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和俄国在华特权,同时提出无条件将中东铁路交给中国。北洋政府因一直不承认布尔什维克政权拒之不理。1922年苏联成立并为北洋政府承认后,改为废除一切损害中国主权的条约,而中东铁路系商业性质,须由两国共管。

1920年3月中东铁路工人大罢工后,中国军队解除铁路沿线白俄军武装,接管路务。1920年10月31日北京政府收回司法权,颁布《东省特别区法院编制条例》,规定中东铁路附属地改称东省特别区

1922年2月28日,中俄议定《中东铁路大纲》,规定中东铁路由中国政府特设机构管理。1922年11月24日,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宣布,中东铁路沿线11公里以内区域,划为东省特别区,设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所有特别区内之军警、外交、行政、司法各机关均归护路军总司令兼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监督节制.

1922年12月,苏联正式成立,1924年5月31日,中苏双方代表顾维钧与加拉罕在北京签订《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其主要内容是:苏联方面废除沙俄时代签订的一切损害中国主权的条约,放弃一切租借地、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及庚子赔款等;中东路纯系商业性质,由两国共管。同一天,两国还签订《中苏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就如何管理中东路,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设立中东路最高议决机关理事会,理事长为中方人员,副理事长为苏方人员;铁路局是业务机关,设局长1人,由苏方担任,副局长2人,中苏各1人,正副局长由理事会委派,由各国政府核准;路局各处正副处长由理事会委派,如处长为俄人则副处长为华人,处长为华人则副处长为俄人;路局各级人员构成的原则是双方各半。由于中东铁路处于奉系军阀张作霖的统治区域内,1924年9月,苏联又与东北当局签订《奉俄协定》,这一协定除说明要贯彻上述中苏协定的有关内容外,苏方还作进一步的让步,中东路无偿全部交给中国的期限,从沙俄时代规定的80年缩短为60年,并在此期间内允许中国赎回。

1925年底奉军冯玉祥国民军开战,苏联支持冯玉祥。1925年12月,以张作霖军队累计拖欠中东铁路管理局的债款达1400万卢布为由,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伊万诺夫决定禁止张作霖军队使用该铁路运输部队和军用物资,拒绝奉军利用中东路运兵南下。奉军护路司令张焕相一度拘捕苏联中东路局长伊万诺夫,苏军则向满洲里集结,苏联驻北京大使加拉罕向中国政府提出最后通牒,限三日内放人。后经日本调停,张作霖下令释放伊万诺夫。

1927年“四一二事变”后,蒋介石政府奉行“反共绝俄”政策。在1927年12月初召开的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议上,正式通过《对苏绝交决议》。1927年底,南京政府又以苏联驻广州领事馆及国营商业机关为中共广州暴动的指挥机关,颁令撤消对苏联领事的承认,封闭苏联在华(主要集中在沪)的大多商业机构。

1928年6月皇姑屯事件爆发,张作霖被日本关东军北宁铁路上刺杀而死,张学良继任,统领奉系。这时张学良面对的局势是日本在东北三省步步紧逼,有发生军事事变,变为日本的直接殖民地的危势。1928年7月1日,张学良国民政府发出《绝不妨碍统一电》;1928年12月29日,宣称接受国民政府管辖,即日改悬国旗,东北易帜(从民初的五色旗换成南京的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完成中国表面上的统一。张学良随即被南京政府任命为东北边防司令长官、全国陆海空军副司令,此时年仅28岁。

1929年1月11日,张学良诱捕并枪毙东北军中掌握实权的杨宇霆常荫槐

同期,1928年6月南京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发动一场以修订不平等条约为中心的“革命外交”,将列强在华特权分为五类,革命外交将分为五期进行,包括恢复关税自主权、取消治外法权、收回租界、收回租借地,以及收回铁路利权、内河航行权、沿海贸易权等。在南京政府革命外交取得进展后,张学良积极响应。

张学良把目标定在苏联控制的中东路,而不是日本控制的南满铁路上,主要是因为张国忱(东北保安司令部俄文主任秘书)的密友白俄将军托马舍夫斯基称:苏联正在实行的农村集体农庄化,没收富农的土地、贫农的口粮,导致与农民的尖锐对立,破坏农业生产,最终导致苏联陷入严重的饥荒,传统粮仓乌克兰饿死成百上千万人,农民奄奄待毙,对于苏维埃政权极度不满;世界各国自一月剧变后高度敌视布尔什维克,西方列强在外交上不承认苏联。张国忱接受他的白俄顾问的意见,就向张景惠与张学良宣传。张学良认为收回中东铁路路权,苏联此刻内外交困无力反抗,各国也必会乐见其成。张学良在同苏联进行数轮外交谈判不见丝毫效果,决定采取强硬态度,对苏联的经济机构进行查封。

张学良认为红白两大帝国主义(苏、日)对中国东北进行疯狂渗透,导致北患无休无止。张学良的东北政府决心夺回失去的主权,并切断苏联对中国共产党[1] 的支持。

补充

张学良的东北当局单方面收回中东路路区的警务、市政、税务、教育、地亩等主权,苏联方面都没采取强硬的报复措施。东北易帜前,1928年12月24日,张学良指示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张景惠强行收回中东铁路电报局与哈尔滨市自动电话局。苏联驻沈阳总领事库兹涅佐夫提出抗议,要求偿付安置费100多万元,但没有做出更激烈的反应。1929年3月1日,东北当局再就中东铁路权益问题向苏联方面提出交涉,苏方再度退让,将该铁路原由俄国人担任的商务、机务、车务、总务、会计、进款等6处正处长的职位,让予中国人担任。但要求中国方面承认中东路苏联工会。1929年4月,张学良召集张作相张景惠、吕荣寰(中东路督办)、刘哲(中东路理事)等讨论中东铁路的问题。张学良故此认为苏联态度软弱,不久即收回中东铁路哈尔滨气象观测站,驱逐教育厅苏联科长菲利博维赤出境,苏联亦予为默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