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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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民国的国家银行,直属于行政院,具有部会级地位,肩负稳定国家金融发展、维持物价平稳、维护国币(新台币)币值、管理中华民国外汇存底等重要事务。
目录
历史沿革
中国大陆时期
-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任命吴鼎昌为监督,在原清代之大清银行基础上改组成立中国银行,后由孙多森接手重建事宜。《中国银行章程》全文一百二十条以及八局制度,全盘仿效于日本银行制度。2月5日,中国银行在中华民国上海市汉口路3号大清银行旧址开业,孙多森担任第一任总裁;此时的中国银行为中华民国的国家银行。
- 1913年3月,宋教仁被暗杀,袁世凯的善后大借款被公开,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公开决裂,梁士诒将孙多森赶下台,中国银行落入袁世凯手中。
- 1914年2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国币条例》,以银圆为本位(银本位),同时设立币制局,发行新银币。新银币上有袁世凯头像,俗称“袁大头”。8月1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与上海钱业公会达成协议,以袁大头全面取代以前的货币。
- 1916年3月22日,强行登基的袁世凯宣布取消洪宪帝制,段祺瑞出任国务总理,梁士诒提出停止兑换银元、中交两行合并,挤兑风潮爆发。
- 1923年,孙中山于广州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后,筹设广州政府自有的国家银行。
- 1924年8月15日,中央银行正式开幕,为中华民国有“中央银行”名称之始。
- 1927年3月,国民革命军北伐到达上海,中国银行从北洋政府转移到国民政府手中。10月25日,国民政府制定《中央银行条例》19条,规定“中央银行为特许国家银行,在国内为最高之金融机关,由国家集资经营之”,并设中央银行筹备处于上海。
- 1928年10月6日国民革命军北伐进入尾声时,国民政府公布《中央银行条例》,明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10月8日,国民政府修订《中央银行条例》为20条,由国民政府拨款2,000万元。10月26日,中国银行转为政府特许国际汇兑银行。11月1日,中央银行正式成立,总部设于上海外滩15号原上海华俄道胜银行大楼;原国民政府设于广州的中央银行,则先后改组为广东中央银行、广东省银行。
- 1935年5月23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银行法》。
- 抗战期间,中央银行随国民政府迁往重庆市,抗战胜利后回到上海。后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央银行再随中央政府迁往广州、重庆、成都,决定年底迁往台北;但因许多重要文件随同太平轮沉没,中央银行迁台后十馀年无法复业。
台湾时期
- 中央银行迁台湾之初,原有编制仅保留六单位,重要业务均委由台湾银行办理,包括通货之发行、收受各银行存款准备金、办理重贴现及转质押、代理国库、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等;以致此时中央银行有名无实,由台湾银行代行实质之中央银行业务。
- 1961年6月27日,时任总统蒋中正电令核准“中央银行复业方案”;中央银行随即于1961年7月1日借用台湾银行总行(今重庆南路台湾银行营业部)正式在台复业[1],并收回委托台湾银行业务;唯通货发行业务,考虑新台币币值稳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台币为法定货币,由中央银行印铸存储,委由台湾银行发行。
- 1968年12月,行政院外汇贸易审议委员会裁撤;1969年1月1日,经济部成立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管理全国对外贸易,外汇业务改归中央银行。
- 1979年7月4日,中央银行迁入在罗斯福路上由杨卓成与陈其宽共同设计的中央银行第一大楼(大门悬挂“国库局”题字);同年11月8日,中央银行由总统府改为隶属行政院。
- 1984年7月1日,在爱国西路上的中央银行第二大楼完工启用(大门悬挂“业务局”题字),紧邻第一大楼。
- 2000年,中华民国政府发行新台币新钞,并将新台币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银行业务功能。之后随著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央行亦同时协助其办理外汇部分的金融检查业务。
参考文献
- ↑ 你所知道与不知道的中央银行 ,李荣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