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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梅森

乔治·梅森四世(英语:George Mason IV,1725年12月11日-1792年10月7日)是美国种植园主兼政治家,基督教18世纪美国圣公会教徒。

基督教发展史上,耶稣为首的犹太新兴教派人数并不多,所以要发展下去必须建立一个有组织的团体。耶稣为自己挑选了十二个使徒[1],象征自古以色列以来的十二部族[2]。这十二个人替耶稣向民众宣传教义。

目录

简介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代表,与另外两人拒绝签署宪法。他的著作包括1774年《费尔法克斯决议》、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87年旨在反对批准宪法的《政府宪法异议》,对美国政治思潮和走向影响极大。《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更是《美国权利法案》的基石,梅森因此人称权利法案之父。

梅森1725年出生,出生地估计在今弗吉尼亚州弗雷法克斯县,儿时父亲去世,母亲操持家庭直到他成年。1750年结婚后,他建起冈斯顿庄园过着乡坤生活,管理土地、家庭和奴隶。他短暂入选市民院并参与社区事务,有时同邻居乔治·华盛顿共事。英国与北美殖民地关系日趋紧张,梅森站出来支持殖民地,用知识和经验推动革命事业,想方设法绕过《1765年印花法令》,1775和1776年分别参加倾向独立的第四与第五届弗吉尼亚议会。

梅森1776年拟定《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初稿,与弗吉尼亚革命议会最后通过的版本大同小异,弗吉尼亚州宪法也是他起草。托马斯·杰斐逊等人努力推动议会认可他们的理念,但梅森的构想更得人心。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梅森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掌握实权的众议院任职,后以身体健康和顾全家庭为由拒绝前往费城参加大陆会议,令华盛顿等人颇感失望。

1787年,梅森获选为弗吉尼亚州代表,前往费城参加制宪大会,这是他唯一一次远离弗吉尼亚州。他连续几个月积极参与大会事务,对宪法许多条款提建议,但最后决定不签署宪法。他在《政府宪法异议》中阐述的首要理由是宪法缺乏《权利法案》,还希望立即终止奴隶贸易并规定要绝大多数议员赞成才能通过航海法案,此举可能迫使烟草出口商使用成本更高的美国船只。但无论是制宪大会还是1788年弗吉尼亚州批准美国宪法大会,他的上述诉求都未获多数代表认可。梅森的倡议促使弗吉尼亚同胞詹姆斯·麦迪逊在1789年首届国会提出《权利法案》,十条修正案在1791年生效,一年后去世的梅森长期默默无闻,他对弗吉尼亚州和美国早年的贡献直到20与21世纪才获普遍认可。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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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