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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環境科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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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環境科學學會成立於1980年3月,是由雲南省環境科技工作者志願結合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1]地方環境科技社會團體。學會登記管理機關為雲南省民政廳,主管部門為雲南省科學技術協會。

目錄

學會宗旨

以「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組織全省環境科技工作者,發揮學會人才薈萃、橫向聯繫廣泛的優勢,開展學術交流、環境科技的普及與推廣;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促進環境科技隊伍素質的提高;維護環境工作者合法權益,為實現生態文明省做出貢獻」為宗旨。

學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並加強同國內外的科技工作者和團體的聯繫。(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和現場考察,為國家和省重點科技攻關課題的研究提出建設性意見,為黨和政府建言獻策。(三)普及環境科學知識,開展環境科學技術培訓,推廣環保先進技術,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四)組織編輯出版環境保護學術、科普書刊和論文[2]集,利用學會網站為平台為會員和環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關信息服務。(五)提供環境技術諮詢服務。(六)評選優秀論文,推薦科技成果及優秀技術人才。表彰、獎勵優秀環境科技工作者。(七)維護環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環境科技工作者的意願和訴求。(八)承擔政府委託或轉移的職能及其他社會職能。

組織機構

學會下設20個片區及9個專業委員會。20個片區:十六個州市、省級環保系統、大專院校、省級行業及企業片區;9個專業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專業委員會、環境工程專業委員會、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環境輻射專業委員會、環境監察專業委員會、環境宣教專業委員會、智庫專家專業委員會、生態文明專業委員會、土壤污染防治專業委員會。學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學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學術部、科普活動部、國際合作部、會員管理部、諮詢部、研發部、市場部、信息部、西部動態編輯部及排污許可證技術組。

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雲南省環境科學學會。

英文譯名:

第二條 本會性質: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雲南省環境科技工作者自願組織、並經雲南省民政廳依法核准成立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地方環境科技社會團體。是政府聯繫廣大環境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

第三條 本會宗旨: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和組織全省環境企事業單位及環境科技工作者,發揮學會人才薈萃、橫向聯繫廣泛的優勢,開展學術交流、環境科技的普及與推廣;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促進環境科技隊伍素質的提高;維護環境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我省環保事業的發展,為實現生態文明省做出應有貢獻。

本會的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 主管部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雲南省昆明市西園路126號融城優郡B5寫字樓2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並加強同國內外的科技工作者和團體的聯繫。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和現場考察,為國家和省重點科技攻關課題的研究提出建設性意見,為黨和政府建言獻策。

(三)普及環境科學知識,開展環境科學技術培訓,推廣環保先進技術,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四)組織編輯出版環境保護學術、科普書刊和論文集,利用學會網站為平台為會員和環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五)提供環境技術諮詢服務。

(六)評選優秀論文,推薦科技成果及優秀技術人才。表彰、獎勵優秀環境科技工作者。

(七)維護環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環境科技工作者的意願和訴求。

(八)承擔政府委託或轉移的職能及其他社會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類別有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為與環境密切相關科技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個人會員為支持本會工作的環境理論和實踐工作者。

第八條 加入本會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學會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會員管理部審核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會員管理部編發會員證號,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得本會主辦的刊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六)參加本會評選的「優秀環保科技工作者獎」、「青年科技獎」、「優秀學會工作者獎」。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各種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四)個人會費每人每年交納50元或以上,團體會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繳納2000元或以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中止會員資格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如有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提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解決本會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出換屆方案,與有關單位民主協商推薦理事候選人,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須過半數有效選票才能當選,會員可以通迅投票或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會員投票。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權限和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審議年度工作計劃;聽取、討論和通過理事長、秘書長年度工作報告;

(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學會工作和年度財務賬目;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聘任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授予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和兼任過本會正、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以榮譽稱號或聘為本會顧問委員;

(八)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

(九)接納會員及終止會員資格;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工作需要可增加或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4名。秘書長1人。理事長主持本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雲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的開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經雲南省科協同意,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可設立若干專業分會或專業工作委員會。各專業分會和專業工作委員會必須服從本會章程,並在名稱前必須冠以「雲南省環境科學學會」字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