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是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30日,时任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陆俊华在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2月3日,根据陆俊华提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了3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5名监察委员会委员。同日,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
现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纪委书记、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冯志礼。
目录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基本概况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在昆明闭幕。会议决定,2018年1月25日在昆明召开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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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
3日,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工作,正式挂牌成立。
1月30日,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陆俊华在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2月3日,根据陆俊华提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了3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5名监察委员会委员。同日,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
在改革过程中,监察委员会怎么成立、人员怎么转隶、内设机构怎么设置等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云南省按照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了九个方面的任务,开展工作。
1月29日下午,85名来自云南省检察院的转隶干部正式到云南省纪委报到。2月2日,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陆俊华与转隶后调整任职的21名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任前集体谈话,提出工作要求。
截至目前,云南全省已有2个州(市)、102个县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省、市、县三级人员转隶到位1512人,部分州(市)、县(市、区)已开展转隶干部培训255人次,加紧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
在制度建设和监察委员会履职方面,目前已有4个州(市)、25个县(市、区)建立了135项相关制度;9个县(市)新立案18件。全省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将于春节前全部完成组建挂牌。
参考文献
- ↑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
- ↑ 一图读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搜狐,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