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與人身直接相關而沒有經濟內容的權益。屬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人身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1]
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請求司法保護。
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2]
目錄
自由權
通稱「自由權」。嚴格地說,「自由權」這一概念不能成立。權利是權利主體實現自己的意志的資格,也就是實現自己意志的自由。權利的本質就是自由。每一種權利都是一種自由。「自由權」就是自由的自由,或為支配自由的自由,顯然無法說通。人身自由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範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是行動自由權,應稱行動權。行動是主體的物質性人身要素,行動權是物質性人格權。行動資格是物質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總和,是全部人身權的客體,不是行動權的客體。「人身」在漢語中可解釋為人的身體,但人的身體是身體權的客體,也不是行動權的客體。因此,把權利人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稱為人身自由權並不確切,但這一名稱已十分普及。從法理上說,「行動權」可分為政治即非民事行動權和民事行動權。傳統民法把「自由權」分為公法自由權和私法自由權,大致相當。政治行動權是政治領域的人格權,包括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結社自由權、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權,不屬民事權利。民法中的行動權指民事行動權。
行動權
行動權的客體是權利人的行動,不是作為權利人各人身要素總和的權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權利人的身體。
內容
行動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在法律範圍內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動,他人不得妨礙。作為獨立人格權的貞操權、婚姻自主權以及所謂的知情權,都屬於行動權。我國《民法通則》把婚姻自主權作為獨立的人格權;知情權在隱私權一節中介紹。本節只介紹貞操權。
公民的人身權利
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相關罪名
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姦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 女賣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聖的,不管是什麼人, 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那麼,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種類
公民的人身權
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誹謗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人的人身權
包括: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名譽,俗稱名聲,是社會對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等的綜合評價。一個人的名譽直接關係着公民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一個人的名譽是十分珍貴的,它不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賴,也是自己從事民事活動的有利條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公民必須明確名譽權利的權利內容:①公民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名譽既然是社會對於一個公民的各方面的綜合評價,這種綜合評價是公民長期以來生活作風、品德、才能和素養的客觀反映,因此對於該具有客觀性的評價,公民有保持這種評價的完整性、客觀性的權利。②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譽權權利內容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應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①在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於他人名譽、人格的話,並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③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④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侮辱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實行的。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為。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條件:①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它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兩種心態。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它包括以捏造。誇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為來降低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③誹謗行為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
三、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處罰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分別作如下處罰:
1、恐怖、殘忍表演。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 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以捆綁、隔離、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其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繫等方式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 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 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對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對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7、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對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8、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對寫恐嚇信或者以投寄恐嚇物、子彈,攜帶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9、公然侮辱他人。對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實施的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上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 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0、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以損害他人格和名譽為目的,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進行散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 款。
11、誣告陷害他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處5日以 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 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2、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對採用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處5日以下 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3、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對通過信件、電話、網絡等途徑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4、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5、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於有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6、猥褻他人、故意裸露身體。對此類情節惡劣的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此外,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參考文獻
- ↑ 最基本的人身權是指什麼_語音解答律圖網
- ↑ 人身權利是什麼-法律知識華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