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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託,又稱金錢信託,它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機構)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資金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一項重要的信託業務,也是信託機構理財業務的主要存在方式。

目錄

關於受益權的轉讓

信託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信託投資公司根據信託文件規定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1] 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5月8日發布的《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信託公司開展資金信託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資金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投資者的意願,以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服務內容,將投資者交付的資金進行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業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投資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資金設立信託,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按照實際投資收益情況支付信託利益,到期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信託應當為自益型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本辦法統稱投資者。信託受益權出現轉讓、繼承等依法變更情形的,投資者隨之變更。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辦法》對資金信託業務如何定義

《辦法》將資金信託業務定位為基於信託法律關係的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以下特徵:一是由信託公司發起且以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服務內容。二是將投資者交付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對於以非現金財產設立財產權信託,若其通過受益權轉讓等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也屬於資金信託。三是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或承擔損失。四是對於以受託服務為主要服務內容的信託業務,無論其信託財產是否為資金形式,均不再納入資金信託,包括家族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企業年金信託慈善信託及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服務信託。

資金信託是自益信託

資金信託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公司)和受益人,但是受益人和委託人是合二為一的,因此資金信託實際上是自益信託。在資金信託中,由於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因此統稱為投資者。

資金信託是私募信託

資金信託面向合格投資者以非公開方式募集,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每個合格投資者的投資起點金額應當符合《指導意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拆分信託份額或者轉讓份額受益權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者人數限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產權信託可以轉化為資金信託

在資金信託,投資着委託的資金通常是貨幣形式的現金財產。對於以非現金財產設立財產權信託,若其通過受益權轉讓等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也屬於資金信託。比如在租賃財產權信託中,融資租賃公司以應收融資租賃款為基礎資產設立財產權信託,但是同時通過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這種財產權信託也按照資金信託來管理。[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