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世袭制度的一种,另一种常见世袭方式为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情况除出现于君权之承继,也适用于某些可以世袭的官爵承继权。在中国清朝时,颜回后人就多次以兄终弟及之例,承袭翰林院五经博士[1] 。
目录
欧洲
伊斯兰世界
现存的伊斯兰国家及阿拉伯国家的君主制国家中,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是两种常见的继承方式。
中国
在中国历史上多见少数民族政权早期(例如金元清)及古三代,例如商代王位由王弟与王子继承并用的制度。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
殷商中丁以后,经常发生王位的纠纷,兄终弟及的制度遭到破坏,传嫡子为王制渐为流行,但兄终弟及仍偶见于后世。
根据赵光义的说法,宋昭宪太后认为后周灭亡皆因幼主临朝,所以留下兄终弟及的遗言,要求宋太祖立下金匮之盟,宋太祖被迫接受,死后传帝位给赵光义,即是太宗。但此说疑点重重,宋太祖时代未曾听闻此说,且太宗即位后立即迫害太祖之子,历史学家邓广铭、张荫麟等论证“金匮之盟为虚构”,影响至今,成为最有影响力的说法。
元朝时期,元武宗海山在1311年死后由其弟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继承王位,是元朝唯一的兄终弟及的例子。
及至明,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武宗驾崩,就据此立兴献帝朱祐杬之次子朱厚熜为嗣,即明世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