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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經濟普查

全國經濟普查,主要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含編碼)及其數據庫系統。認真搞好經濟普查,對研究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經濟結構,改進宏觀調控,開拓新的就業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對改革統計調查體系,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健全統計監測和預警、預報系統,將發揮重要作用。[1]

全國經濟普查

目錄

第一次經濟普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3]29號)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制定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

對象和範圍

此次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標誌、從業人員、財務收支、資產狀況,以及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開發的投入狀況等。 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4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4年度。

組織和實施

經濟普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其中,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請中央宣傳部負責協調;涉及普查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和發改委負責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工商總局和稅務總局負責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中央編辦負責協調;涉及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民政部負責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質檢總局負責協調。中央和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全國的統一部署,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對於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的經費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所有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確保基礎數據的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和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報刊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經濟普查的有關要求及重要意義,為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2]

第二次經濟普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7〕35號文件)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制定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

對象和範圍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普查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普查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國民經濟行業。

普查時間

普查時點為2008年12月31日24時,普查時期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主要內容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產設備、信息化和科技活動情況等。其中:各類被調查單位必須填報的共性內容為:單位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水及能源消費情況、信息化情況主要指標。

普查表分為以下三類: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普查表(包括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表)、企業普查表、非企業單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費情況、信息化情況主要指標;

2.專業普查表

包括規模以上工業、資質內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業企業的普查表;

3.部門普查表

包括鐵路運輸業普查表、銀行業及相關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證券業、保險業的財務表。

各地區原則上不要擴充普查內容,如確有需要增加指標和內容,不得影響國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得變更國家普查指標的名稱、解釋和編碼。

登記和報送

法人單位在其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進行普查登記,但建築企業在法人單位註冊地進行普查登記。各地區普查機構原則上按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層報送單位為法人單位;法人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單位統一組織填報。

跨地區(省)的產業活動單位採取雙重報送原則:跨地區的產業活動單位一方面要向法人單位報送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另一方面,跨地區的產業活動單位還要按其活動所在地普查機構的要求向當地報送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但產業活動單位所在地的普查機構不再將其上報上級普查機構。地方普查機構可以對本地法人在外地的產業活動單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產業活動單位資料分別進行匯總。

普查方法

對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採用全面調查的方式;對個體經營戶進行全面清查。

組織和實施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設立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各有關部門組成(詳見附錄1),負責普查的組織實施。

國務院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普查辦公室內設的工作小組要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宣傳協調、普查方案的設計、普查培訓和布置、普查單位清查、普查數據的錄入、審核和匯總、普查數據處理及資料開發等全部任務。

軍隊系統、武警系統的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完成;鐵路運輸業的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由鐵道部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鐵路運輸業活動以外,鐵路系統從事第二、三產業活動的企業和單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共同組織完成。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好本地區的普查工作。 [3]

第三次經濟普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 號)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制定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4]

對象和範圍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資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為提高普查數據質量和效能,減輕基層和普查對象負擔,此次普查全面採用電子化手段進行數據採集。

從2014年1月1日起,普查工作將進入現場登記階段。屆時,普查人員將佩戴統一的普查員證,使用手持電子採集設備(PDA),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入戶登記、單位空間定位和基本信息核實,並拍攝《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三證或其他有關證照。聯網直報單位(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有資質的建築業法人單位、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法人單位、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和重點服務業法人單位)將按規定登錄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台填報普查表;非聯網直報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將由普查人員通過PDA採集傳輸普查表數據。[5]

組織和實施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突出重點,優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了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將成立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普查領導小組由國務院領導同志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國務院辦公廳、統計局、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部門(組成人員名單另發)。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負責和協調;涉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發展改革委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工商總局、稅務總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中央編辦負責和協調;涉及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名錄方面的事項,由民政部負責和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質檢總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各級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由監察部負責和協調處理。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的普查實施工作。對於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地方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並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經濟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經費保障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工作要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普查資料,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6]

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利用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全面建立普查區電子地圖;鞏固和拓展統計聯網直報系統成果;積極推廣使用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的工作負擔。

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普查機構應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要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報道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我國已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分別開展了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按照部署,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根據普查安排,2017年,是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籌備階段,主要是研究普查的總體方案和開展專項試點;2018年是普查的準備階段,主要是組建各級普查機構,開展宣傳動員,制訂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人員選調與培訓等;2019年是普查登記、數據審核處理和普查結果發布階段;2020年為普查資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結果開展課題研究階段。[7]

國務院新聞辦發布會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結果公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