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 |
中文名稱: 公共秩序 外文名稱: public order 也稱: 社會秩序 |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也稱"社會秩序"。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規章制度等所確定。主要包括社會管理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公共秩序關係到人們的生活質量,也關係到社會的文明程度。[1]
目錄
基本資料
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衝突規範本應適用某一外國法作準據法時,因其適用的結果與法院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而拒絕或排除適用該外國法的一種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時又被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國際私法中又被稱為"安全閥"制度。
法律意義
公共秩序,是一個彈性條款。有國內公共秩序與國際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應與他國主權行為相牴觸,也不應與外國公法的適用相混淆。幾乎所有的統一衝突法公約都規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中國《民法通則》中有條款全面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國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貫持肯定的態度。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重要行為準則;法律由國家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我國主要法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通則》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也規定,凡我國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裁定,經審查後認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我國在與許多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中,也都訂有公共秩序保留條款。
我國依法處罰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的好壞,分別給予一定處罰。公共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共4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