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農牧業局
規定
二、研究擬定全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盟農牧業產業化政策,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資源合理配置,提出有關農畜產品及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畜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農牧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農牧業行政執法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蘇木鄉鎮、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經紀人隊伍建設;指導、督查[2]減輕農牧民負擔耕地、草場等使用權承包、流轉工作。
四、研究制定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推進農牧業產業化進程,預測並發布農牧產業產品及生產資料供求等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生態農牧業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原草場、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農牧業防災、抗災工作。
六、制訂全盟農牧業科研、宣傳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組織實施農牧業「種子工程」、「菜藍子工程」等;負責指導農牧民培訓、農牧民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負責草地資源保護、草原生態環境監測和治理規劃、草地建設和開發利用及草原監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編制草原防火規劃,負責草原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及物資儲備工作。
八、負責規劃和監督管理農作物、畜禽良種、牧草種子等培育、引進、調出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各類良種、飼料生產和質量監測工作,審核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
九、負責農藥藥政藥檢、獸醫醫政和獸藥藥政藥檢工作;組織擬定獸醫、獸藥、飼料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擬定全盟農牧產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牧業優質產品、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牧業優質新品種的保護、組織協調種子、種畜禽、農機等農牧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盟內生產和種子、種畜禽、農藥、獸藥、肥料、草籽等產品的登記、發證和農機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監督對全盟植物、動物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通報並組織撲滅。
十二、承辦盟行署有關農牧業涉外事務;組織農牧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管理有關國際農牧業組織在盟內實施的項目。
十三、指導和協調農牧場、種畜禽場和良種場的經濟發展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推進農牧業產業化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對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重點抓好農畜產品加工業;推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發展鄉鎮企業的政策、法規,指導全盟鄉鎮企業工作。
十五、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按照管理權限管理所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協調和指導農牧業各種專業學會、協會工作,並引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牧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六、承辦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農牧業廳、推進農牧業產業化辦公室交辦的其它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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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政策法規,興安盟農牧局,2020-09-01
- ↑ 興安盟農牧業局對全盟草原工作開展督查,搜狐,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