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重點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組織全區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內外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進全域旅遊、特色旅遊、鄉村旅遊、紅色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全區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指導行業職業教育工作。
(七)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區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九)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2],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協調和指導全區假日旅遊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區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指導、管理全區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組織承辦部省(區)共建項目。
(十二)統籌規劃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組織協調文物資源調查,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指導全區博物館、文物管理機構業務建設。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職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 國家旅遊局宣布旅遊行業全面啟動誠信體系建設,搜狐,200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