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申报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展览项目。
(四)指导全疆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出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指导文物市场和文物流通业务以及文物出境业务;负责考古发掘文物的移交与分配,负责馆藏文物的调拨审批。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内设机构
自治区文物局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访、局机关事务和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厅机关党委安排部署的工作。
(二)文物保护处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申报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申报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申报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2]。
(三)博物馆处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全疆各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疆内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国内博物馆学会和有关省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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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职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人民网,2019-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