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
北京大學法學院(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PKU LAW、PKULS),原為北京大學法律系,前身是京師大學堂於1904年成立的法律學科,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正規法律教育機構(其後為1909年創立的清華學堂法律學科、1912年創立的朝陽大學法律系及1915年創立的東吳大學法學院[1])。早年由於社會條件及國策方向所限,1948年中國的205所大學中僅有29所設有法學教育單位,學生人數最多的依次為朝陽大學、東吳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中山大學等,位於北京的北京大學與朝陽大學法律系、清華學校法律學科同為京派法學的重要代表。北京大學法學院實力雄厚,在法學界聲名斐然。
目錄
歷史沿革
北京大學前身為京師大學堂[2],自創校起已設有法律學科,其時為「高等政治學」中的一個科目,1902年清政府《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規定,在大學專門分科政治科內設法律學目,正式規範了法律學在中國高等教育中的地位。1904年1月修訂大學堂章程,改大學專門分科為分科大學堂,在政法科大學堂內設法律學門,其時法律學門的學制為四年。
1911年蔡元培改革中國教育制度,京師大學堂改為北京大學,改大學堂總監督為大學校長,由嚴復擔任。1913年2月,改政法科為法科,以孫祥齡為學長。1917年1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學校長,在全面改革北京大學舊制的同時,對法科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在法律學門設立了法律學門研究所,聘有學者專職研究各個法學領域。1919年,法科法律學門改為法律學系,同時允許法律學系學生兼修其他學系課程,也容許其他學生兼修法律學系課程,引起了法學思潮的激盪,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成為了中國法學研究和討論的中心。
1927年,張作霖取消北京大學,將北京九間高等院校合組為京師大學校,北京大學法律學系與北京法政大學合併,並被名為法科第二院,1928年6月南京國民政府將京師大學校改為中華大學,8月又將之改為北平大學。在原北京大學師生的強烈抗爭下,南京政府恢復國立北京大學的名稱,其法律學系亦重新成為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北京法政大學則成為北平大學法學院。
1930年12月,蔣夢麟出任北京大學校長,仿效美國改革教育制度,法律學系改為法學院,下設政治系、經濟系和法律系,學生畢業後可得學士學位。1934年,北京大學法學院法科研究所成立,開始法學研究生的培育。
1937年平津淪陷。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南開大學奉命南遷,於長沙組成長沙臨時大學。1938年春,長沙臨時大學遷往昆明,改校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在此期間,原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的部分師生奔赴抗日前線,部分師生則編入西南聯合大學法商學院。法商學院由法律學系、政治學系、經濟學系、社會學系、商學系組成。由於組成西南聯合大學的三所學校中,只有北京大學有法律學系,因此西南聯大法商學院的法律學系即為原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直至八年抗戰終結,西南聯合大學解散,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南開大學各自復校,北京大學法學院亦重新復員。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952年,中國實行院系調整,北京大學法律學系被併入北京政法學院。1954年,在政務院副總理、中央政法委員會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示下,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得以重建恢復。司法部教育司司長陳守一則出任法律學系重建後的第一屆系主任。在1954年至1966年,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作出了多番教學計劃,其中較為突出的,分別是蘇聯法學的課程比重增加和學制由四年改為五年。
在1966年,中國發生了文化大革命,法律學系在1970年被宣布取消,但由於法學院師生團結爭取,法律學系最終得以保留,和吉林大學法學院成為全國僅存的兩個政法院系之一。教職員基本沒有分散,主要圖書資料沒有流失,法學研究的工作也沒有中斷過。1966年至1971年6年間法律學系沒有招生,因此也沒有正規教學。1972年,在一批教師在剛剛得到平反之後,即致力恢復正常的教學工作。1973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學系的三十六名教職員被合併到北京大學法律學系,1978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復系時,他們中絕大多數又回到中國人民大學。
1977年,中國高等院校的招生制度恢復正常,北京大學及其法律學系亦得以正常發展。
北京大學法學院於1999年6月26日正式成立,設有多個法學研究機構和多部法學研究的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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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台灣東吳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
- ↑ 絕代「芳華」,這樣的京師大學堂不會再有了,搜狐,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