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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内部审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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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由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市性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于2002年4月19日成立。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审计局,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目录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执业道德,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提供执业指导准则,制定审计指南;组织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交流;对内部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业务范围

(一)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向标准化方向发展;(二)负责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北京地区的考试工作;(七)大力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 (十一)办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十二)组织贯彻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及本会制定的相关准则、指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

协会章程

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年12月27日第二届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其英文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BIIA。

第二条 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执业道德。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交流、宣传、管理,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审计局,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甲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审计机关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内部审计实现全面转型与发展;

(二)负责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授权,组织北京地区的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总结交流业务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究,指导和推动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

(六)协调本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内审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七)大力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

(八)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和区、县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

(九)开展与国际、国内内审同行的联系与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内部审计经验与方法;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事项;

(十一)办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组织贯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相关准则、指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驻在本市的有内审机构的各单位;

(四)行业内部审计协会;

(五)区、县内部审计协会。

个人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具有内部审计或相关专业职称、职业资格者。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人员为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纪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及专业学习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