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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戏剧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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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戏剧家协会于1963年2月28日成立,剧作家曹禺先生当选为第一任主席,历任主席有表演艺术家于是之、林连昆,剧作家郭启宏,现任主席是北京人民艺术剧院著名表演艺术家濮存昕。剧作家马少波、胡沙、万方、李龙吟,表导演艺术家夏淳、马连良、韩世昌、赵燕侠、李桂云、魏喜奎、马泰、孙毓敏、谷文月、刘玉玲、杨凤一、廖向红、周龙、迟小秋等,都是协会历任或现任副主席。

目录

京戏剧家协会章程

(2009年7月30日北京戏剧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简称北京剧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由首都戏剧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北京剧协的英文译名:Beijing Theatr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BTA。

第二条 北京剧协的宗旨是:团结首都戏剧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1],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首都文艺事业,为建设人文北京,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北京剧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在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任务

第四条 北京剧协对戏剧艺术工作者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并努力加强戏剧队伍的团结,积极发现和扶持戏剧新人,不断壮大戏剧队伍。

第五条 北京剧协组织并提倡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组织广大会员进行戏剧创作、戏剧演出、戏剧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2]及人才培训等工作;北京剧协关注并支持民间戏剧活动,关注并支持群众戏剧文化活动,通过各种方式适时予以指导。

第六条 北京剧协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戏剧团体以及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及海外侨胞中戏剧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第七条 北京剧协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 北京剧协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

第九条 凡户籍所在地属于北京,或非北京户口,在京有固定住所,从事戏剧活动有一定成就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赞成本章程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理事失审议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1、凡从事戏即文学创作,本人具有二级以上职称者;或其创作、改编、整理的剧本在全国或省市级戏剧评奖活动中获奖者;

2、凡从事戏剧理论研究;或戏剧评论工作,本人职称为副研究员以上或相当于此职称者;或从事此项工作,有一定研究成果和有专着者;

3、凡从事戏剧出版工作,本人职称为副编审以上者;或具有十年以上编辑工龄,并有三篇以上有一定影响的作品或文章在报刊上发表者;

4、凡从事戏剧教育工作,本人担任教学任务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者;或相当于此职称者,或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一定影响者;

5、凡从事导演、表演、舞台美术,戏曲音乐及其他戏剧艺术门类工作,本人具有艺术二级职称者;或本人在艺术工作中成绩优异,并在全国省市级以上戏剧评奖中个人获优秀奖者;舞台美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上有突出成果者;

6、长期(10年以上)从事戏剧团体或事业的组织领导、艺术管理工作,其成绩优异者;

7、凡在基层文化单位从事戏剧辅导或业余戏剧创作、演出者可参照以上条款酌情考虑。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维护协会的声誉与地位,会员如严重违犯本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夫公民权者,经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四、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若干艺术或工作委员会,分别开展各专业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以上成员组成主席团。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驻会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保留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和理事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协会根据需要,必要时也可适当面向社会聘任热心戏剧事业者,经理事会批准后,参与协会管理工作。

五、其它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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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