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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抗癌協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北京市抗癌協會於1987年由北京市腫瘤界知名專家、教授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業務範圍包括:促進腫瘤防治水平提高、開展專業研究、學術交流、社會宣傳、專業培訓、諮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北京市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戰略,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腫瘤[1]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我國人民身體健康和社會注意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目錄

協會簡介

本協會的任務是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和協作,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抗癌知識水平;開展繼續教育,更新腫瘤科學知識的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推廣腫瘤科學技術成果,促進腫瘤防治水平的提高;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腫瘤學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發現和推薦優秀腫瘤科技人才,發現、推薦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等。

北京抗癌協會分支機構

1、腫瘤標誌專業委員會

2、腫瘤病理委員會

3、小兒腫瘤委員會

4、姑息止疼專業委員會

北京抗癌協會章程(草案)(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抗癌協會,英文名稱為: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腫瘤研究所和北京市腫瘤界知名專家、教授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北京市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戰略.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腫瘤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我國人民身體健康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腫瘤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 自我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2]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腫瘤醫院,註冊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八條 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和協作,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發展。

第九條 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抗癌知識水平。

第十條 開展繼續教育,更新腫瘤科學知識的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

第十一條 推廣腫瘤科學校術成果,促進腫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條 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專業醫師資格認可、抗癌藥物和醫療器械的驗證、評審等任務。

第十四條 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腫瘤學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條 發現和推薦優秀腫瘤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第十六條 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十七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1.熱心於抗癌事業、且具有法人資格的醫藥衛生、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承認本會章程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1.在醫療、教學、科研、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從事腫瘤有關專業工作者;

2.熱心於抗癌事業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3.承認本會章程者。

三、入會退會手具備入會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物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l月至3月,會費:暫定為lO元/每人每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