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北京科学技术情报学会(Bei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Society,BSTIS),始创于1979年10月,挂靠在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目录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科技信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交流,促进科技信息事业的繁荣和情报学科的发展;促进科技信息知识的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技信息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2]作出贡献。
主要职责
学会在北京市社团办、北京市科协的指导下,在学会各级的领导及会员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紧紧围绕“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思路,努力做到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以推动行业发展为动力,认真履行社团组织的枢纽型职责,举办了一系列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学术活动,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工作经验,从而推动了学会不断发展。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工作委员会:
学术工作委员会
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
青年工作委员会
改革与创新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
信息资源专业委员会
信息研究与信息咨询专业委员会
知识管理与竞争情报专业委员会
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
高等院校科技情报专业委员会
企业信息专业委员会
学会理事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航天工程咨询中心
北京图形研究所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总装科技信息研究中心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210研究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农科院信息研究所
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勤务与医学情报研究所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安监总局信息研究院
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
北京北冶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科技情报研究所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14研究所
公安部科技信息研究所
致远软件协同研究院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解放军第302医院
北京市清华大学物理系
首都师范大学物理系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图书馆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图书馆
中国气象局图书馆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310研究所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图书馆
总装防化研究院
海军总医院
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
铁道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博锐奕典信息技术在限公司
第二炮兵科技情报中心
北京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科学技术情报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Society,缩写BSTIS)。
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联合北京地区部分科技信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科技信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交流,促进科技信息事业的繁荣和情报学科的发展;促进科技信息知识的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技信息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开展情报学理论、实践、方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为北京科技工作者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科学知识传播与应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动科学技术创新;
(二)大力普及科学技术信息知识,推广科学信息技术领域的发展。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传播到社会各个方面,提高全市人民科学文化素质;
(三)开展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动员科技信息工作者为北京地区科技政策、法规和重大科技决策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接受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及科技文献标准的编审;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开展中介服务;积极传播先进技术,推广科研成果;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科技信息与信息团体和科技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开展继续教育,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组织培训,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为发展科技信息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学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七)举办为科技信息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信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编辑出版情报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信息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各级科技信息组织,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局)信息机构、部队系统、中科院系统、大专院校及其他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助研、工程师、编辑、翻译、馆员或相应技术职务以上的科技信息工作者;
(四)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科技信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信息工作者;
(六)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有关的企业界人士;
(七)攻读信息类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给学会办公室;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信息咨询;
(六)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六)按期按标准缴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二十九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理事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北京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补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
- ↑ 【民生咨询解答】什么是社会团体?,搜狐,2018-12-20
- ↑ 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搜狐,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