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建屋計劃
十年建屋計劃是香港於1972年提出的一項公共房屋計劃,為當時香港總督麥理浩[1] 的推出的一項重要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大躍進式大量消耗土地資源的建屋計劃是既不得市民歡心,又違反國際間的可持續發展概念,所以1980年代起香港政府已取締有關做法,並以“長遠” 這類字眼模糊做法,以保障市民在日後能有屋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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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十年建屋計劃的目的,是要在1973年至1982年的十年期間,為180萬香港居民提供設備齊全、有合理居住環境的公共房屋單位。這項計劃改變過去香港政府對公共房屋只追求數量的態度,開始注意公共房屋的質素,例如設施及居住環境。計劃亦配合新界的新市鎮的發展,包括荃灣、沙田及屯門三地,減輕因港九市區人口過份擠迫而形成的社會不安定。
具體措施如下:
- 開發可同時供徙置區及政府廉租屋使用的第七型徙置大廈,在屋宇設備上較以往舊式公屋更為進步,並為各房屋機構合併作準備
- 將原先廉租屋邨樓宇設計統一化,並以此為開發新型公屋樓宇的基礎
- 取締並合併各過往分工鮮明的官營房屋機構,取消港九新界的分界概念,撤銷過時徙置區思維,並將公營機構屋宇建設委員會升格香港房屋委員會(非政府一部份的決策部門)及成立政府部門房屋署(執行部門)。為讓市民難以識辨及混淆其分工,它們均採用同一標誌。
- 於1977年設立居者有其屋計劃
- 從1970年代中後期興建的屋邨,開始預留土地興建標準中學校舍,為區內適齡學童提供學位
- 開始在屋邨中興建商場
1982年,由於實際建屋量仍距離目標甚遠,香港政府決定將計劃順延5年至1987年。這個計劃完結後,共建成可供150萬人居住的單位,仍較最初目標少30萬人。香港政府於同年推出長遠房屋策略取代十年建屋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