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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的,吉林省建設廳更名為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四)將建材行業規劃、改革和管理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增加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組織實施工作;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建設標準、經濟參數及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算,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以及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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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