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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1]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機構的正常活動及國家其他有關機關的正常活動。進出口商檢驗制度既是一種國際慣例,同時對於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係的順利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人員責任重大,如果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的商品進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進口或出口,就會損害我國的經濟利益,破壞對外經貿關係,甚至影響我國的國際聲譽。

目錄

概念及其構成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是指行為人明知商檢制度和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商品檢驗的規定,卻為圖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濫用職權,違背事實,作黑白顛倒的商檢結果或者出具虛假的商品檢驗證單的行為。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對不合格的商品作檢驗合格的結果,對合格的商品作檢驗不合格的結果;為出具檢驗證書更換檢驗標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檢驗證書;等等。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就已經侵犯了國家的進出口商檢制度,構成犯罪既遂。造成嚴重後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問題。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是指國務院商品檢驗部門,即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謂商檢機構,是指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即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應當注意的是,在國家商檢部門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中工作的人員,如果有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也應以本罪論處。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是指國家商檢局指定的關於專門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人[2]機構,如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於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檢驗機構很難從事這項檢驗工作,國家指定的專門負責對特殊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的有關機構,如進出口藥品的檢驗由衛生部指定的藥品檢驗部門辦理;進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和檢疫由食品衛生檢驗機構辦理;計量器具的檢驗由計量部門辦理;進出口鍋爐及壓力容器的檢驗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辦理;船舶、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集裝箱的船舶規範檢驗由交通部船舶規範檢驗機構辦理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雖為故意但不徇私,而濫用職權偽造、出具虛假商檢結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則應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為了幫助親朋好友,有的是泄憤報復,有的是討好上級,有的是為了女色等等。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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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