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長
制度
國軍早期有少將軍銜的團長,如金佛莊、杜聿明。每個團原來約一千多人,加強團可達3000人。上級為師長(或旅長) 下級為營長。在解放軍中,和團長平級的是團政委,政委有副署命令的權力,只有團長署名未經政委副署的命令無效,由此實現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這個制度是在古田會議建立的。在團級部隊有團黨委,黨委書記是政委,團長是副書記。在人事任免方面,政委居於主導地位,團長則負責軍事工作。團長一般配備警衛員。
在軍隊中團營編制有三營制、四營制。分別是步兵團下轄三個步兵營或三個步兵營加一個炮兵營。少數團隊也有五營制編制的。
團長職責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對團長職責這樣規定:
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長對全旅(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了解和掌握全旅(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領導全旅(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教育和帶領全旅(團)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領導後勤和裝備工作;
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領導全旅(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六條 團長有以下職責:
制定學期全團工作計劃和學期工作總結,並向全體大會作報告;
決定、組織、主持召開團長會議及臨時團長會議;
當團長會議就團內工作討論產生分歧時,由團長做出最終決定;
指導開展記者團工作,適時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負責安排記者團採訪、培訓等活動和其他事宜。
簽署團長會議決議並公示;
簽署團內處罰決定並公示;
對外代表記者團,處理涉外事務;
統一安排團內新聞採訪;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副團長有以下職責: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負責監督和管理團內成員的工作情況,匯總意見,改進工作方法。
參與團內重大活動的計劃安排,分管團內的部分工作;
副團長負責考勤記錄並定期總結公布。
副團長負責將開會記錄整理備案。
協助團長制定學期工作計劃和學期工作總結;
參與團長會議討論,就具體問題提出可行性意見;
建議召開臨時團長會議;
團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團長或校報編輯部指定一名副團長代行團長一切職責;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