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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法語: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於2002年,位於荷蘭海牙,工作語言為英語法語。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礎是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因此該法院僅對規約生效後的前述四種國際罪行有管轄權。但是實際上,國際刑事法院暫時還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此項罪名之首要司法管轄機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到2010年6月,已經有114個國家加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另外有37個國家簽署了該規約,但是並未得到各自國家立法機構的批准。國際刑事法院對成員國的公民或組織具有管轄權,或者對聯合國安理會正式通過決議交由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美國,均未加入該規約,其中美國曾在2000年12月31日簽署《羅馬規約》,但在國會批准前取消簽署。

目錄

背景

大會在1948年12月9日第260號決議中說:「認為有史以來,滅絕種族行為殃禍人類至為慘烈;深信欲免人類再遭此類獰惡之浩劫,國際合作實所必需,」為此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公約第一條將滅絕種族定性為「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第六條則規定,凡被訴犯滅絕種族罪者,「應交,由行為發生地國家的主管法院或……〔具有〕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庭審理」。在該決議中,大會還請國際法委員會「研究宜否及可否設立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以審判被控犯滅絕種族罪的人……」。在聯合國大會的要求下,在1950年代早期國際法委員會擬制了兩份規約草案,但是鑑於當時冷戰的局面致使成立國際刑事法院成為不可能的夢想,這兩份草案也被束之高閣。

二戰後負責調查納粹戰爭罪行的調查官,同時也是在十二次紐倫堡審判之一的別動隊審判中是美軍首席檢察官的本傑明·費倫茨先生後來成為建立國際法治和國際刑事法院的強有力的支持者。在他1975年出版的名為《定義國際侵略--對世界和平的追尋(Defining International Aggression-The Search for World Peace)》的第一本書中,他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而展開了雄辯。

籌備

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想法在1989年被時任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總理 A.N.R.羅賓遜再新推出,他提議建立一個國際常設法院來處理非法毒品交易。

在準備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的時候,國際社會為審理前南斯拉夫盧旺達的戰爭犯罪而成立了兩個特設法庭,即於1993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於1994年成立的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這兩個特別法庭的成立更加突出了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必要性。

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時候評價說,「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前景,讓我們看到了普遍正義的希望,這一個簡單的、令人興奮的希望。這個希望快要實現了。我們將始終不懈地朝着這個目標儘自己的努力。我們希望你們……也盡你們的努力,共同奮鬥,確保沒有一個統治者、國家、軍人集團或者軍隊能夠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權和逍遙法外。只有到那時,陷入在遠離我們的地方發生的戰爭和衝突中的無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義的保護,可以安枕無憂,並且知道,他們也享有權利,侵犯權利的人將會受到懲罰。」 前任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何塞·阿亞拉-拉索說,面對「殺害了10萬人的人,要面對審判的機會還不如殺害了一個人的人」的現實情況,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目的在於——「……不讓犯罪者逍遙法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是實施國際人道法方面的重要突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始終支持建立國際法庭管轄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對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而言,國際法庭有能力發揮作用,促進和激勵國內法院履行其追訴犯有戰爭罪之人的義務。」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在那以後不久,國際法委員會成功完成了起草《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的工作,於1994年將規約草案提交給聯大。為了審議《規約》草案所引起的重大實質性問題,聯大設立了「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問題特設委員會」,在1995年開了兩次會。聯大在審議了特設委員會的報告後,又設立了「設立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負責擬訂一份能夠得到廣泛接受的綜合案文草案,提交給將要舉行的外交會議。預備委員會從1996至1998年舉行了幾屆會議,最後一屆於1998年3月至4月舉行,完成了案文起草工作。

經過數年的談判以後,聯合國於1998年7月在羅馬召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以期最後擬定及通過確定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公約條文。1998年7月18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1]約文以120票贊成,7票反對和21票棄權的結果獲得通過。其中投反對票的國家為中國、美國、以色列卡塔爾、伊拉克、利比亞和也門。

成立

於2002年4月11日,批准簽署《羅馬規約》的國家達到了條約約文要求的60個,《羅馬規約》即日起成文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並於2002年7月1日生效,國際刑事法院僅能對生效日以後犯下的罪行進行指控。國際刑事法院的第一批大法官於2003年2月由成員國大會選任產生,並與2003年3月1日宣誓就職。 法院的第一份逮捕令[2]在2005年7月8日簽發, 第一次審前聽證舉行於2006年。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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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