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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原图链接来自 京东 的图片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2004年7月1日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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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2004年7月1日生效。

该规则规定,1、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1)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2)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6)所有公约透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2]


2、按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绝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3、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

中国已接受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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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