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2004年7月1日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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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2004年7月1日生效。
该规则规定,1、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1)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2)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6)所有公约透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2]。
2、按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绝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3、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
中国已接受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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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法律图书馆, 2004-6-25
- ↑ 【行业资讯】交通运输部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搜狐,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