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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

來自 古建家園 的圖片

中文名稱: 土司

別 名: 土官

特 征: 世襲、受冊封

土司,又稱土官,是元、明、清時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區設置的由少數民族首領充任並世襲官職土司制度是歷史上中央封建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歸屬中央,權力自治的一種政治管理體制。恩施土家族地區的土司建制,歷朝都有變化,元代設立29個土司,明代設立31個土司,清代設立20個土司。土司管轄地區包括今天恩施州清江以南地區及現屬宜昌的長陽、五峰的部分地區。

目錄

職位簡介

一種民族自治制度,土司也是官名,是一個自治區域的首領。土司是世襲繼承的,雖然要經朝廷批准,授以印信,但土司在其統治、管轄範圍,完全可以自定種種「土政策」,征納稅賦,攤派徭役,生死予奪,朝廷概不過問。土司實際上是獨霸一方的土皇帝。土司、士官與普通百姓之間是人身依附的主僕關係,具有濃厚的*隸社會色彩。例如,身為土司者,除了同宗女子外,對其轄下的任何出嫁的女子都享有「初夜權」。新娘拜堂後必須送進土司府留宿三夜,讓土司代除「邪氣」之後,才放回夫家。    

土司制度既是一種政治統治制度,又是一種經濟剝削制度,它是在適應奴隸制和農奴制分散統治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過進步性,在推動中國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發展中起過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後期,隨着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落後性和腐朽性開始暴露出來,特別是到17世紀末其腐朽落後性越來越暴露無遺,成為南方各族社會發展的障礙,最後走上了崩潰滅亡的道路。

土司官制

據《明史》記載,明代土司設官有以下類型:[1]

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從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從四品;僉事一人,正五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撫司:宣撫使一人,從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從五品;僉事一人,正六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從九品。

安撫司:安撫使一人,從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從六品;僉事一人,正七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

招討司:招討使一人,從五品;副招討一人,正六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

長官司:長官一人,正六品;副長官一人,從七品。其屬:吏目一人,未入流。   

蠻夷長官司:長官、副長官各一人,品同上。

又有蠻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長、副千夫長等官。

軍民府、土州、土縣,設官如府州縣。 

清代又有指揮使、土游擊、土都司、土守備、土千總、屯千總、土把總、屯把總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