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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孔夫子舊書網 的圖片

基線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目錄

名詞解釋

基線,在測量學中指的是經精確測定長度的直線段;在地理中是指陸地和內水同領海的分界線。出於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目的,陸地和海洋的劃分界線被稱為基線(Baseline)。在計算機術語中,基線是項目儲存庫中每個工件版本在特定時期的一個「快照」。它提供一個正式標準,隨後的工作基於此標準,並且只有經過授權後才能變更這個標準。建立一個初始基線後,以後每次對其進行的變更都將記錄為一個差值,直到建成下一個基線。

領海基線

所謂領海基線,就是劃分一個國家內水和領海的分界線,也是海洋法中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的起算線。確定內水區域和確定領海基線是一致的。

基線是根據聯合國1958的領海及毗鄰地區協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the law of sea convention)決定下來的,通常是沿海地區的低水線,也稱為「直接基線」。如同沿海國家公開承認海圖上標誌的那樣。 在美國,基於聯邦法院的決議,這一概念得到了進一步的解釋:美國基線是沿海較低低水線的平均線,和美國官方在海圖上顯示的一樣。在河口、海灣灣口和複雜海岸線的外部端點,基線繪製將繞過這些地方。基線以內的內陸水體如海灣、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國家主權而被稱為國內水體。國際法規定,每個沿海國都有領空、水體、海底和領海底土的主權,並給予外國船舶通過的某些權利,以及有限條件下外國飛機飛越的權利。

1793年國務卿托馬斯·傑斐遜當政以來的200年時間裡,美國對外宣布的領海是基線外的3海里。1988年美國總統里根宣布美國的領海是基線外的12海里,與海洋法公約的規定相一致。這一宣布只是出於國際法的目的而擴展了領海,很明顯沒有改變國內法的意圖。

分類

領海基線主要分兩類: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

正常基線:海洋法公約第五條,「領海寬度的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海洋法公約第六條,「在位於環礁上的島嶼或有岸礁環列的島嶼的情形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海圖上以適當標記顯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線」,說明了礁石在確定領海基線中的地位。

直線基線:根據海洋法公約第七條,考慮到海岸的實際狀況,在海岸線不穩定或者非常複雜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某些固定點的連線來確定基線。一般說來,直線基線法確定的領海基線要比正常基線離陸地更遠,沿海國可以藉此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對直線基線的確定方法進行了限制。諸如對海岸的偏離作了原則上的規定;一般地,否定了低潮高地[注]普遍作為基點的可能性。直線基線法的適用場合也有一定的限制,「一國不得採用直線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

這兩種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海洋法公約第十四條,「沿海國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條規定的任何方法以確定基線」。

群島國家有特殊的劃定群島基線的方法,詳細參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七條。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