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將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市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市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將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不再保留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2];研究起草相關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推進農業依法行政;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負責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校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農村金融改革,促進農校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指導全市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深化農村工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農村工業發展規劃和布局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促進農村工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區縣重大項目建設和示範工業園區的建設。
(五)協調推動農村服務業發展,提出促進農業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推動旅遊農業、觀光休閒農業和旅遊特色村的發展;協調指導農產品流通。
(六)組織推動農村對外開放,組織推動農村和農業系統招商引資、引進技術和智力及對外交流,指導推動區縣開發區開發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對外貿易和開放性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間有關農業援助項目。
(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八)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農業檢驗監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認證;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獸禽等農業投入品和獸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政、漁港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十)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本市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視頻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來了!《天津市機構改革方案》主要內容 ,搜狐,2018-11-08
- ↑ 政策法規,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