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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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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31日上午,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至此,市区两级监委全部成立,标志着天津市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踏上全面履职新征程。

现任中共中央纪委委员,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陈辐宽。

目录

成立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2]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现任领导

主任

陈辐宽

副主任

安长海(回族)、薛广庆、周承光、高震

委员

于清、孙占军、林旭昕、李广海、赵澎

所获荣誉

2022年9月,天津市监察委员会党风政风监督室被表彰为第六届天津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