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利
妇女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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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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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利(英文:Women's rights),是指世界性的妇女和女童所主张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利的概念为19世纪的女权运动及20世纪的女性主义运动(英语:feminist movement)建立了基础。在一些国家这些权利已经制度化或得到法律、本地习俗及行为支持。妇女权利和更广泛的人权不同之处在于它声称妇女及女童在行使她们的权利时,受到历史和传统产生的固有偏见,对男人和男孩产生了不对等的优势。
妇女权利概念的常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完整和自主权、免于性暴力的权利、投票的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订立法律合同的权利、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工作的权利(英语:right to work)、公平工资或同工同酬、生殖权利、自行管有财产的权利、获得教育的权利。
历史
古代文化
虽然在大量文明中,男性都占据著领导地位,但还是有一些例外。尼日利亚阿卡族的女性也会打猎,甚至有时会独自狩猎。她们有时还有权控制资源分配。古代的埃及和中国也有少数女掌权者,例如是克利奥派特拉七世和武则天。
中国
古代中国女性的地位十分低微,因此她们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女性缠足的习俗便是一个例子。缠足将脚骨结构改变成只有4寸甚至是3寸。缠足会造成行动不便,限制了妇女的活动能力。但是19世纪,超过45%的中国妇女实施了缠足,上流社会中妇女的缠足率更是达到了100%。1912年3月13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命令通饬全国,劝禁缠足,不缠足运动由此在全国展开。至此,“缠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国的缠足风俗开始从沿海大城市消失,并逐渐影响到内陆地区。1929年政府又发布放足布告,派遣专员督查落实。但是缠足风俗完全消失则最晚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后。距云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县有一村庄名为六一村,它被称为“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至今此地仍有二十二位缠足的小脚老太太。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运用法律等手段使妇女的权益状况有了历史性的变化,尽力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在中国的诸多立法中,既有如根本法宪法,也有传统部门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对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和保障,既有如《婚姻法》、《继承法》等对所涉及妇女相关权益的一般性规定,也有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部门法对妇女的权益实现全面保护和具体落实。
近代进展
北京会议《宣言》和《行动纲要》
1995年,189个国家在北京举办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签署《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致力于争取男女平等权利,充分贯彻妇女和女童的人权,赋予女性权利和她们在平等基础上参与社会各领域的机会。
《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分为12个部分,目的在于通过参加社会各领域的决策,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奈洛比前瞻性战略》,移除妇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遇到的障碍。行动要求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机构通力合作,并注重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资源,保证其能够大力促进妇女权益的进步。
现状
自通过北京会议《宣言》和《行动纲要》以来,更多的女童前所未有地获得了接受教育的更多机会。死于生育的妇女人数几乎减少了一半。在企业、政府和全球组织担任领军人物的妇女人数增多。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冲突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在冲突中,妇女和儿童往往成为袭击的首要目标。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武装冲突中妇女所应有的医疗、食物、饮水的权利往往被剥夺,“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以及与丈夫分离的单身妇女经常被拘留、杀害或失踪。这些群体在性暴力面前尤其脆弱。”弗洛朗斯•泰尔西耶认为,战争特别是战争引起的流离失所对妇女来说影响更大,除脱离男人保护外,她们更需要承担以前男人所承担的社区工作,“在流离失所的境遇下妇女成为家庭和社区的支柱。”
而在和平时期,家庭暴力、社会歧视、地位不平等仍使一些女性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是被认作男人的附属品。对妇女基本权利的侵犯仍然很普遍,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在政治团体或公司会议室内,妇女对影响她们的决策有极少的发言权。
亦有时装设计会以回应女权运动作主题设计时装,如法国品牌中的RICK OW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