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短缺
名詞解釋
存貨短缺是企業在存貨採購過程中,由於供貨單位少發、運輸途中合理損耗以及運輸部門原因,造成的到貨數量小於發票數量的情況。由於計量收發差錯等原因造成存貨短缺,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淨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存貨短缺的賬務處理
1、如果屬於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
應先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准後,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然後將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具體會計處理可以參考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庫存商品
然後經過報經批准後
借: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
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如果屬於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
應先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准後,應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淨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具體會計處理可以參考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然後經過報經批准後
借: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
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3、外購存貨發現短缺
在驗收入庫時發現短缺,查明原因為供貨方少付造成的應通知供貨方確認:
借:原材料(按實收)
貸:應付賬款——某某公司
對方補貨後: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某某公司
在驗收入庫時倉管粗心沒有發現短缺已經記賬,事後發現短缺,查明原由於供貨方少付造成的,通知供貨方確認後的處理:
借:應付賬款——xx公司
貸:原材料
對方補貨後: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某某公司
「待處理財產損溢」是會計科目的一種,屬於資產類賬戶,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已經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待處理財產損溢」是資產類過渡科目,借方登記存貨的盤虧、毀損金額及盤盈的轉銷金額,貸方登記存貨的盤盈金額及盤虧的轉銷金額,期末沒有餘額。
存貨含義
存貨指的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或庫存商品以及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委託加工物資等。
存貨短缺的涉稅處理
存貨短缺業務增值稅處理
1、已抵扣的增值稅是否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若企業發生存貨毀損屬於非正常損失情形,則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的增值稅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規定: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若企業發生存貨損失屬於非正常損失情形,其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
存貨短缺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
實務中,存貨損失的類型可分為存貨盤虧損失、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以及存貨被盜損失。存貨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時,需按照具體的存貨損失情形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包括以下情形:
一、發生存貨盤虧損失
政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六條
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二、發生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
政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納稅人應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三、存貨被盜損失
政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八條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參考文獻
- ↑ 【薦讀】細數中國傳統文化元素 「一二三四五」 ,搜狐,2018-02-11
- ↑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