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審計局
主要職責
一、 職能調整
(一) 劃出的職能
將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的職能劃歸市財政局。
(二) 新增的職能
1. 組織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 審計監督社會保障資金和環境保護資金。
二、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實施國家審計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受委託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在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 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法規、政策、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 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 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 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市本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 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 市屬地方金融、保險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7.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增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事項。
(四) 承擔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的國家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的審計事項。
(五) 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六) 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七) 負責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八) 必要時,對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直接審計和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進行抽審。
(九) 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十) 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全市審計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一) 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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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甬城概況 ,寧波市人民政府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會計網校,200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