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監察委員會
機構簡介
宜春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宜春市人民政府主管的監察機關,成立於2018年1月10日。與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能。
2018年1月10日上午,宜春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標誌着全市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堅實步伐,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市委書記顏贛輝與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王瑋揭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黃德剛,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熊金文出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易斌主持揭牌儀式。
現任中共宜春市委常委、宜春市紀委書記、宜春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黃冬生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1]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成立意義
現任領導
石軍英:宜春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康新貞:宜春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劉 璇:宜春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簡 愷:宜春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黃宗發:宜春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陳 東:宜春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黃雄斌:宜春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王志華:宜春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所獲榮譽
2022年6月,宜春市紀委監委第二監督檢查室擬被推薦為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先進集體。
參考文獻
- ↑ 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道客巴巴,2018-07-19
- ↑ 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意義,搜狐,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