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章
憲章 |
中文名;憲章 外文名;(charter 目的;保障人權 定義;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 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 |
憲法,憲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以保障人權為目的,對社會進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經歷了由單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在內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過程,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時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1]
目錄
介紹
憲章 (charter)是指國家間關於某一重要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具有國際條約的性質。一般規定該國際組織的宗旨、原則、組織機構、職權範圍、議事程序以及成員國的權利義務等,屬於多邊條約的一種,如《聯合國憲章》、《美洲國家組織憲章》、《非洲統一組織憲章》等。
傳說
憲章,又名狴犴,傳說中的獸名。形似虎,是老七。它平生好訟,卻又有威力,獄門上部那虎頭形的裝飾便是其遺像。傳說狴犴不僅急公好義,仗義執言,而且能明辨是非,秉公而斷,再加上它的形象威風凜凜,因此除裝飾在獄門上外,還匐伏在官衙的大堂兩側。每當衙門長官坐堂,行政長官銜牌和肅靜迴避牌的上端,便有它的形象,它虎視眈眈,環視察看,維護公堂的肅穆正氣。《天祿識余·龍種》:「俗傳龍子九種,各有所好……四曰狴犴,似虎有威力,故立於獄門。」
奧林匹克憲章
《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是國際奧委會制定的關於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法律文件。憲章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宗旨、原則、成員資格、機構及其各自的職權範圍和奧林匹克各種活動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這個法律文件是約束所有奧林匹克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最基本標準和各方進行合作的基礎。
《奧林匹克憲章》隨着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而逐漸完善。1894年國際奧委會成立時沒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只是確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與原則,如每4年舉辦一次奧運會以及國際奧委會與政府的關係等。第一個具有憲章性質的文件是1908年由顧拜旦起草的《國際奧委會的地位》一文。這個文件對國際奧委會的任務、組織管理、委員產生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闡述。其後,在這個文件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奧林匹克運動的規章。在很長一個時期,這些規章的名稱用語混亂,如「奧林匹克規則」(Olympic Rules)、「奧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 和「奧運會規則」等。從1978年開始,國際奧委會正式使用「奧林匹克憲章」這一名稱。在實踐中為了表述方便,人們將以前這些名稱不同的規章也都稱為「奧林匹克憲章」。
隨着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國際奧委會在保持奧林匹克基本原則和精神始終如一的前提下,針對不斷變化的情況, 對《奧林匹克憲章》作過多次修改。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在國際奧委會1996年7月18日亞特蘭大第105次全會上批准生效。該憲章由「基本原則」、「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6部分組成,共74款,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思想、組織、活動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奧林匹克憲章》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闡述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確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方向;
②界定了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奧林匹克運動實現其目標的思想基礎;
③將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體系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奧林匹克大家庭的各個成員,特別是三大支柱(即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這一運動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務以及相互之間的關係作了清晰表述和規定,既保證了它們各自的獨立性,又使它們互相聯繫,形成一個完整的功能體系,從而提供了一個與奧林匹克運動相應相稱的組織基礎;
④界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內容,如奧運會、大眾體育活動及奧林匹克教育與文化活動。
非洲統一組織憲章
(1963年5月25日訂於亞的斯亞貝巴)
我們,集會於埃寨俄比亞的斯亞貝巴城的非洲國家與政府的首腦們,
深信掌握自己的命運是各國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
意識到自由、平等、正義與尊嚴是非洲各國人民實現其合法願望的主要目標這一事實,
意識到我們在利用我們大陸的自然與人力資源以全面促進我們各國人民在人類努力方面的責任,
為促進我們各國人民之音的了解與國家音的合作,以符合我們各國人民在超越種族與民族差別的更大規模的統一中加強兄弟情誼和團結的願望的共同決心所鼓舞,
確信為了把這個決心變心人類進步事業中的強大力量,就必須創造與維護實現和平與安全的條件,
決心保衛和鞏固艱苦贏得我們各國的獨立以及主權與領土完整,並同一切形式的新殖民主義作鬥爭,
獻身於非洲總的進步事業,
相信我們重申信奉其原則的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為各國之間進行和平與積極合作提供了牢固的基礎,
極願一切非洲國家從此統一起來,使它們各國人民的繁榮與福利得以保證,
決心通過建立與加強共同機構的方法以增強我們各國之間的聯繫,一致同意本憲章。
詞意探源
(1)典章制度。《晉書·張華傳》:「晉吏及儀禮憲章,並屬於華,多所損益。」
(2)效法。《詩品·中》:「晉宏農太守郭璞詩,憲章潘岳,文體相輝,彪炳可玩,始變永嘉平淡之體。」
(3)具有憲法作用的文件。如:1215年英國頒布的「大憲章」。
基本解釋
[charter] 典章制度
詳細解釋
1.典章制度。
《後漢書·袁紹傳》:「觸情放慝,不顧憲章。」 北齊 顏之推 《顏氏家訓·文章》:「朝廷憲章,軍旅誓誥,敷顯仁義,發明功德,牧民建國,施用多途。」 唐 吳兢 《貞觀政要·論赦令》:「智者不肯為惡,愚人好犯憲章。」 明 湯顯祖《南柯記·薦佐》:「庶使臣政績有聞,憲章無紊。」 2.引申指法度。
唐 李白《古風》之一:「廢興雖萬變,憲章亦已淪。」 王琦 註:「憲章,謂詩之法度。」
3.效法。
《禮記·中庸》:「 仲尼 祖述 堯 舜 ,憲章 文 武。」 宋 蘇軾《集英殿春宴教坊詞·教坊致語》:「憲章六聖之典謨,斟酌百王之禮樂。」《明史·蔣德璟傳》:「願憲章二祖,修復舊制。」 清 龔自珍《古史鈎沉論二》:「蓋憲章者 文 武 ,而匪憲章 宣王 ,史之小罪三。」
參考資料
- ↑ 王憲章_財經人物_財經縱橫,新浪網 , 20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