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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目錄

名詞解釋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居住權的法律特徵

居住權有以下法律特徵:

1、居住權可通過協議或遺囑確立,是一種基於他人房屋所有權而產生的用益物權。另外,通過法院判決或調解也可以有效設立居住權。

2、居住權僅限於在住宅上設立,主要用途是滿足生活居住需要,而非商業收益。

3、居住權經登記後設立,自居住權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時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4、居住權一般無償設立,不得再行出租。

5、居住權只能居住權人享有,不得轉讓或繼承。

6、設立居住權的房屋轉讓或被繼承的,不影響居住權人繼續占有、使用房屋。

居住權設立的條件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或住宅所有權人通過訂立遺囑的形式為居住權人設立居住權。

值得注意的是,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居住權無償設立。

居住權的申請主體

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由居住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以遺囑設立居住權的,由不動產權利人的所有繼承人和遺囑明確的居住權人共同申請;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設立的,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申請。

居住權的主要內容 居住權設立應涵蓋以下主要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4、居住權期限;5、解決爭議的方法。

居住權設立所涉主要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2、身份證明;3、記載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權屬證書;4、居住權設立的材料:依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提交居住權合同;依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提交生效的遺囑和遺囑人的死亡證明(申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的,還需提交足以證明其為遺產管理人的有效文件);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5、不動產已設立抵押權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設立居住權的材料。

居住權的法律後果

居住權人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但不能對住宅進行處分、轉讓;

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即使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進行了轉讓、抵押、出租等行為,仍不影響居住權人對住宅的占有、使用;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因此,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民法典》對居住權的具體規定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 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