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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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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是继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成立之后成立的第一家省级健康管理学会。

目录

学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英文名(Shanxi Health Manage Institute),缩写SHMI。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由山西省内持有各级健康管理专业人才资质证书的健康管理专业人才自愿结合的、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学术性、公益性,经民政厅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山西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严格遵守我国宪法[1]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组织和团结全省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我省健康管理事业的发展。普及健康管理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本社团宗旨概括为普及健康、科学管理、服务他人、奉献社会。)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科协,业务指导单位是山西省卫生厅,并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新民北街13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省科协的领导下对我省广大人民进行健康管理知识教育,普及健康管理方面的科技知识,以指导群众建立起合理的、科学的饮食、起居、运动等方面的养生习惯和健康意识;

二、开展健康体检工作,提供健康管理咨询、评测、指导和服务,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三、开展保健产品的推广服务,为企业、街道、社区和个人提供健康管理方面的有关业务;

四、健康管理师的培训、认证,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和培养我省的健康管理师队伍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等; 五、遵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康管理网站,并和我省有关报刊和电视台密切配合为我省人民服务, 同时进行图书的出版发行,更全面的传播健康信息;

六、反映本学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更好的完成学会的任务服务

七、完成我省政府和科协对本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接受本省科技发展战略、 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有关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和评估、 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通过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2]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康管理及心理工作室。

九、创办本学会的杂志,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组织本学会业务范围内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及本学科有关的其他活动。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 具有市一级或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健康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资质证书”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4. 在各单位、医护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工作者; 5.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在科研、教学、生产等领域独立的企事业单位 ,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学会,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学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三、荣誉会员: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国外、海外学术学会 与我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须由本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组织部审核并报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成为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荣誉会员:由个人或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3.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4.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1.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2.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3. 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4. 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

三、荣誉会员:1. 获取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2. 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1.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2.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3.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4. 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由学会在会员证上加盖年审章;5.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 积极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二、单位会员1. 执行学会决议;2. 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3. 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的活动;4. 按年度交纳会费。

三、荣誉会员1. 热情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2. 接受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3. 推荐专家来晋,来华进行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被视为自动退会。本学会将通知该会员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秘书处提请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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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