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町村
市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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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町村(しちょうそん)是日本對於市、町、村等「基礎自治體」的總稱,為日本第二級、以及最為中介性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根據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條第3項,其又概括稱為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きそてき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此外,設於都之下的特別區也屬同級的基礎自治體,全部合稱為「市區町村」(しくちょうそん)。其上為「廣域型地方公共團體」,即都道府縣。
截至2018年(平成30年)10月1日福岡縣那珂川市成立為止,除去有主權爭議的北方領土,日本全國的市區町村數目列於下表[1][2]。相對於平成大合併施行前的1999年(平成11年)3月31日,市町村的數量減少接近一半[3]。
基礎自治體 | 2018年10月1日 (最新市町村成立) |
1999年3月31日 (平成大合併施行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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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792 | 670 | ||
町 | 743 | 1994 | ||
村 | 183 | 568 | ||
市町村計 | 1718 | 3232 | ||
特別區 | 23 | 23 | ||
總計 | 1741 | 3255 |
目录
歷史上的市町村
1888年(明治21年),日本國會成立之前,日本的地方政府為府縣制、郡市制和町村制,直到1911年(明治44年)市制和町村制分別以「法律第68號」和「法律第69號」分開制訂。直到二次大戰結束後,1947年(昭和22年)制定了新的地方自治法,過去的制度被廢止。
殖民地的市町村
現在的市町村
- 市:人口5萬以上,並且戶數的六成集中在市中心區域,或者是有六成的人口從事該市的產業,此外還需具有該都道府縣的條例中所規定的必須設施。2004年(平成16年)所制定市町村合併特別條例中,允許人口3萬人以上市制實施。
- 町:需具備在該都道府縣的條例中所規定的「町」的必備條件,
- 町村要改制為市,或村要改制為市,需送都道府縣知事,經都道府縣議會決議通過,並向總務大臣申報。
- 村:在法律上並沒有特別的必要條件規定。
- 地方自治法中,法律中對於市町村並沒有太大的差異。不過,其中的政令指定都市就有事務分配和行政區制度的特例。
- 町村可以不設置議會,而以直接民主方式的町村大會替代。但目前並沒有實際設置町村大會的例子(另有見解認為東京都八丈支廳宇津木村有設置))。2006年長野縣木曾郡王瀧村因多重債務問題曾提出此案,但被村議會否決。
- 市町村的轄區內亦有使用「~町」作為地名,但跟市町村的町法律地位不同,為與大字階級(比市町村低一級)相當的町丁。
- 市町村有進行自治事務、制定條例、規則等自治立法權等。
主要組織
市町村的機關,包括作為表決機關的市町村議會,作為執行機關的市町村長,及各種行政委員會。町村也可以不設置議會,以全體町村民的大會替代。首長(市長、町長和村長)以及議會議員,皆由居民選舉產生。
- 首長(市町村長)
- 首長的輔助機関
- 助役-首長部局
- 収入役-會計課
- 地方公營企業
- 水道事業、下水道事業、醫院事業
- 行政委員會
- 教育委員會-事務局-幼稚園、小學校・中學校、(高等學校、特殊學校)、圖書館、公民館等
- 選舉管理委員會-事務局
- 監察委員-事務局
- 人事委員會及公平委員會-事務局
- 農業委員會-事務局
- 固定資產評價審查委員會-事務局
- 首長的輔助機関
- 議會-事務局
影片
參考文獻
- ↑ [総務省|地方自治制度|広域行政・市町村合併. [2018-09-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総務省|地方自治制度|広域行政・市町村合併]
- ↑ 総務省|市町村合併資料集|市町村数の変遷と明治・昭和の大合併の特徴, 總務省, [2021-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3) (日语)
- ↑ 総務省|地方自治制度|広域行政・市町村合併, 總務省, [2021-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5)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