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保障互助會
廣東省職工保障互助會成立於1997年,是廣東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是廣東省總工會的下屬單位,接受省總工會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職工自籌資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互助互濟非營利組織,是按照黨和國家對「送溫暖工程」的指示精神,在全省範圍內,通過工會組織動員職工繼承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友愛精神,依靠自己和集體的力量,用互助互濟的辦法,解決職工生活中的困難問題,作為國家基本保障的補充。
目錄
本組織的宗旨
業務範圍
開展與職工生、老、病、死、殘或發生意外災害、傷亡有關的職工互助互濟及其它相應的社會互助保障活動。
互助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職工保障互助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Workers Mutual Aid Association,縮寫是 GWM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各級工會統一組織,職工自願參加,集中統一管理,多渠道籌集資金,統一服務標準,通過互助合作方式實現會員保障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繼承工會組織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弘揚職工群眾團結互助的偉大品格,發揮補充保障作用,為工運事業服務,為職工群體服務,使職工群眾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2]。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總工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八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與職工生、老、病、死、傷、殘等有關的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二)開展為會員提供教育、培訓、康復指導、諮詢服務、會員救助、慰問等活動;
(三)職工互助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調劑、給付、保值增值;
(四)參與或協助工會組織開展教育、諮詢、服務;
(五)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以上業務範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十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由省內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東省內的用人單位;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能夠指派專人履行職工互助保障工作職責;
(四)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東省內用人單位的職工;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同意並授權本單位(或工會組織)辦理職工互助保障活動相關手續;
(四)自願參加至少一項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交參加職工互助保障計劃的申請表,並繳納相應的會(保)費,經本會審核同意,即享有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有效性的確定以參加職工互助保障活動當年會員數據庫資料為準,定期公布。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單位會員代表個人會員行使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至少一項職工互助保障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按期繳納會(保)費,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一)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二)被行政機關吊銷許可證件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九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後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資格終止後,本會及時修改會員數據庫信息。
參考文獻
- ↑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值理念 ,搜狐,2022-05-25
- ↑ 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搜狐,2021-11-11